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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查办渎职侵权犯罪面临的困难及对策
日期:2014-05-06 00:00  作者: 

浅析查办渎职侵权犯罪面临的困难及对策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朱家锋

  
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也是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职能之一。严肃查处渎职侵权犯罪,对于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建设勤政廉政公务员队伍,确保经济社会良好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然而,由于人们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构成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不甚了解,往往出现渎职犯罪发生了,没有人举报,难以发现,调查取证不愿配合,追责处理阻力重重,仍然是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认真分析这些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对策,对于推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科学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查办渎职侵权犯罪面临的困难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时表示,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面临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四大问题。
 
1、线索发现难。渎职侵权犯罪包括罪名多达42个,且有些罪名不常见,加之,缺乏行之有效的宣传,导致人们对渎职侵权犯罪了解不全面不深入,把渎职犯罪视为“好心办坏事”,视为“交学费”,认为没有“中饱私囊”就不是犯罪,把渎职侵权犯罪与由于经验不足,法律制度缺乏而造成的失误混淆起来,宽容、谅解甚至袒护渎职侵权犯罪;当前,反渎职侵权局社会知晓率不高,对其职责民众认识模糊。一旦发生渎职侵权犯罪,就会出现不知如何举报或不愿举报的情况。客观上造成了举报线索少,案源匮乏。
 
2、调查取证难。渎职侵权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和对抗应变能力。他们往往在事先经过精心谋划,有的则在渎职侵权后果发生后,采取补救措施,伪造证据、掩盖事实真相,让人轻易发现不了他们渎职侵权犯罪的证据;他们大多阅历丰富,思维敏捷,能言善辩,很会为自己开脱,轻易不会承认自己的失职渎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发现往往是滞后的。即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大事故”、“大事件”已经得到处理,受害方的损失已得到赔偿,甚至赔偿超过其实际损失,不愿作证,还有的主动配合渎职方作假证,包揽责任;时过境迁,一些重要证据已经灭失,增加了调查取证的难度;事态已经平息,影响已经消除,相关部门、单位甚至是领导,认为检察机关再作为渎职侵权犯罪去查处是多此一举,把已经平息的事态又挑了起来,会再次引发社会不稳定,不配合不支持,给调查取证工作设置障碍。
 
3、追责处理难。渎职侵权犯罪在因果联系方面,往往是多因一果,而有关渎职侵仅犯罪的法律规定抽象、笼统,操作性不强,在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方面难以把握,给案件的定性处理增加了难度。刑法对渎职罪的刑罚规定普遍存在处刑偏低量刑幅度宽,导致大部分案件作了不诉免刑缓刑处理,起不到应有的打击震慑作用。
 
4、查处阻力大。渎职侵权犯罪主体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多都有一定的职位,手中握有一定的实权,人脉广,关系网多,一旦案发,他们就会动用方方面面关系阻碍侦查;发案单位从年度考核、评先出发,为了不受影响,极力为案件当事人开脱,甚至设置障碍阻挠办案;还有的受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影响,主要领导出面干预案件的查处。
 
影响和制约查办渎职侵权犯罪除了上述的“四大”问题外,反渎力量薄弱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受“重反贪轻反渎”传统观念的影响,反渎部门配备的人员相对较少,现有人员年龄偏大,技术装备落后,对新的侦查技能不掌握,基本上沿用老一套办案模式、方法,侦查水平不高,无法满足新形势下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需要。
 
二、解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面临困难的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良好社会氛围。一是大力宣传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过对“毒奶粉”、“毒胶囊”、“毒馒头”、“地沟油”等有毒有害食品药品事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衡阳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事件的大力宣传,使广大群众透过这些事件充分认识到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渎职侵权犯罪,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降低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从而增强人民群众同渎职侵权犯罪斗争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大力支持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二是大力宣传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性质、管辖范围和作用。要通过宣传使群众明白渎职侵权犯罪包括的范围、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渎职侵权犯罪、如何举报等等,增强群众举报渎职侵权犯罪的积极性。三是大力宣传党中央、全国人大、中纪委和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的要求。2010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题审议了高检院会同中纪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意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这个文件;2009年10月至2011年4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四次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加强和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情况汇报;高检院专门召开“贯彻落实党中央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加强和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强调检察机关要把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力度作为首要任务;中纪委也出台了《非法干预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系列举措,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提供了坚强后盾。要通过宣传使群众充分认识到党和政府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坚定决心,使那些企图为渎职侵权犯罪开脱和说情的干部和领导,打消念头,在全社会营造一个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良好氛围。
 
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能力。一是配齐强反渎部门工作人员。要克服“重反贪轻反渎”的传统观念,把业务素质高、综合能力强、年纪轻的检察干警充实到反渎队伍中来。二是加强反渎部门技术装备的配置,提高技术手段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中的运用,不断提高反渎部门技术侦查水平。三是加大对反渎部门侦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要组织反渎部门侦查人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法最高检有关渎职侵权犯罪的司法解释,同时还要认真学习渎职侵权犯罪涉及行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工作流程、业务知识、行业规定,以增强发现渎职侵权犯罪线索、查处犯罪的能力;要注意学习借鉴外地反渎部门的先进经验,开阔思路,启迪方法,推动自身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发展。加强对反渎侦查人员侦查方法、技巧的培训。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往往是“因事找人”,在模排线索、初查阶段,责任人并不是很明确,如果过早地暴露侦查意图,就会引起当事人的警觉,产生抵触,甚至反侦查,干扰侦查工作的开展。侦查策略的运用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中显得十分重要。方法得当,灵活技巧,可以有效规避办案中的不利因素,减少办案阻力。四是切实加强反渎侦查一体化建设。市级院反渎部门要对全市的渎职侵权犯罪线索统一管理,并进行审查评估,对于一些重大而有影响的案件,实行领办或指定办理,统一组织初查,及时联络交流,实施多方组织协调,遇到疑难问题,通过专家教授、办案能手予以解答,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3、争取配合支持,形成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合力。一是争取纪检监察机关的配合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对于打击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是高度重视和支持的,检察机关要加强同纪检监察机关的联系,不仅可以从纪检察监察机关处能获得渎职侵权犯罪线索,还能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过程中遇到阻力和干扰时,得到支持。二是要学会与媒体打交道。运用新闻媒体的宣传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营造强大的声势,形成舆论压力,从而,使有关部门领导迫于舆论压力,而不能干预案件的查处,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三是反渎职侵权部门加强与公诉部门、法院刑庭的沟通联系。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主动和公诉部门、法院刑庭的同志沟通联系,请他们把脉,提出指导意见,促进侦查工作的完善,确保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使渎职侵权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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