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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思考
日期:2017-04-03 20:28  作者: 
 

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思考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吕 雯

 

驰名商标最早的提法是出现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指在广大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创立一个体现企业经济实力和市场垄断优势的驰名商标,是现代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未来商战中所追求的结果和目标。因为它不仅可以给企业带来源源不断的利润,其本身就是价值巨大的商品,是一种巨额财富。

我国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在此后的近二十年中,我国进行了多次的驰名商标认定活动,这些驰名商标的认定,对维护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体现企业的实力及美誉度和知名度,促进企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实现,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清醒的注意到,在我国驰名商标的使用和保护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能否得到合理的解决,不仅直接影响到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实施,而且对我国驰名商标的国际影响力、社会公众的认可度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一、我国驰名商标使用和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由于对驰名商标的认识不足,引起驰名商标的公信力下降。多年来在我国由政府机构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来评选名牌商品、优质产品及其他各种奖项,从而导致企业将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也归结为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有关政府部门对企业商标的一种法律认可。因此,在一些已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看来,虽然在申报驰名商标时,需要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范围等有关材料,但最终能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决定权在政府部门,而不在于社会公众。所以,一些企业在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后,不是将主要精力放在市场,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为契机,通过不断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完善服务来回馈社会,而是认为社会公众对其产品和商标的认可与否只是其用来达到特定目的的手段,待其目的达到后,即可置之脑后。其结果必然是产品质量下滑,技术开发相对滞后,服务承诺不能兑现,如早期的南京“冠生园”用陈馅儿做月饼的现象,之后的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市场已进入到产品质量为基础、以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为主要动力的市场竞争时代。因此,一些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如果在其经营中忽视社会公众情感,用欺诈的手段,最终只能使自己已有的驰名商标名誉扫地,社会公信度降低,进而使自己已占领的市场丧失殆尽。

(二)驰名商标淡化现象的出现,对驰名商标的声誉和影响力造成严重破坏。所谓驰名商标淡化是指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不管在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和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由于我国企业及社会各界的商标保护意识比较淡薄,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还很不完备,因而驰名商标淡化的现象在我国层出不穷,愈演愈烈。

其主要表现为:首先,以一定的方式丑化驰名商标。如有些经营者对驰名商标稍加修改后,在自己的商品上以商标或商品装潢的形式来使用,从而造成对驰名商标的丑化。其次,以一定方式暗化驰名商标。有的经营者采用跟班搭车的方式,未经驰名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擅自将驰名商标的文字或图形用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这种驰名商标被广泛地应用于多种商品(服务)上的结果,势必会导致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与特定生产者的联系淡化,从而使驰名商标的识别性或显著性明显降低,最终失去其对消费者独有的吸引力。再次,以间接曲解方式使消费者将商标误解为有关商品普通名称。即在驰名商标使用中将商标标识与商品名称相混淆,用驰名商标取代该商品的名称,最终使驰名商标失去它应有的作用,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在于驰名商标所有人自己。一些驰名商标的拥有者为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占领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不惜代价进行大规模的广告宣传,这在我国现今的市场屡见不鲜,也无可厚非。但从宣传的实际效果来看,由于经营者过分注重在广告宣传中突出本企业的商标,但又没有在广告中对商标和商品名称进行刻意的区分,最终宣传的结果只能使商标和商品名称的混同。

 (三)企业的过度扩张行为,使驰名商标的使用和保护受到很大影响。有的企业在发展中,将向其他领域扩张视为企业做大做强的标志,而根本没有从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自己的能力进行企业的发展,尤其是一些企业在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后,一味地进行企业扩张。但一个企业的发展必须根据市场的需求,要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和特点,如果抛开企业的根本,不从企业的市场定位、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本企业的资金和技术能力等方面去考虑,而进行肆意扩张,如化工企业去涉足房地产业、餐饮业,商品营销企业去参与高新技术开发,再不能切合实际的将一批资不抵债、人员众多、产品混乱的企业强行进行兼并,其结果会毁掉原企业拥有的驰名商标,出现驰名商标宽泛使用后的自我淡化现象,

二、驰名商标保护应采取的措施

(一)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夯实驰名商标保护的基础。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是企业取信于社会公众,得到社会认可,将自己的商标培养成为驰名商标的前提条件。同样,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也是驰名商标长盛不衰的重要保证。消费者有认牌购货的消费心理,因此,经营者必须在生产和经营中不好高骛远,从本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人手,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全面贯彻落实现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每一个部门、每一道操作工序都严格执行,加强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实行零缺陷管理,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本行业、本企业的实际,采用更为先进的质量管理标准,推动质量管理的创新和发展。这样,企业不仅依靠过硬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赢得了社会公众的青睐,提高了本企业的社会信誉度和满意度,并逐步培养了社会公众对本企业产品和品牌的忠诚度。应此,过硬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驰名商标也会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

(二)加速进行科技创新,为驰名商标的保护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在构建创新型社会中,驰名商标的保护也需要必要的技术创新。现今,一种商品(服务)长期在市场中兴盛不衰的状况已不多见,一个企业靠某种产品(服务)占据市场,一劳永逸,不求进取的时代已经过去。所以,企业在为市场提供产品(服务)的同时,应不断进行科技创新。一是要对现有产品(服务)进行改造,使粗放型的产品(服务)向精细化、高科技附加值的产品(服务)方向转化;二是加快技术进步,根据市场和本企业产品(服务)的潜在要素,不断进行科技创新,开发系列产品(服务)和新产品;三是正视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在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循环利用方面进行技术革新和创造,使企业在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企业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三)积极采用各种法律保护措施,为驰名商标的保护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虽然在新商标法第13条第l款和第2款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如下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对驰名商标的最佳保护方式,还是将驰名商标进行注册,运用法律手段进行保护。通过对驰名商标采用注册防御商标的方法,更加全面地进行驰名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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