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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未遂处罚浅析
日期:2017-04-03 20:28  作者: 
 

盗窃犯罪未遂处罚浅析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卢 雄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对未遂犯罪处罚的斟酌原则。实践中,应从立法精神与司法实际需要两个方面的综合考虑来理解这项原则。

  首先,被比照既遂犯应与未遂犯的犯罪情节大致相同。也就是说,二者除在犯罪是否已完成这一斟酌情节不同以外,在作案动机、犯罪手段、犯罪数额、侵害对象等情节上都相同或大致相同,对这样的盗窃既遂犯的处罚,才是对盗窃未遂犯进行处罚时的比照对象。只有这样,二者才能主要地通过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不同状态,表现出社会危害性不同的一般情况,从而使对盗窃未遂犯罪的处罚科学地建立在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

  其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是法律的倾向性要求。犯罪未遂处罚原则中的“可以”既不能理解为“必须”、“应当”,也不能理解为完全由审判人员随意掌握。从立法原意、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出发来考虑,与盗窃既遂犯相比,盗窃未遂犯一般要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法律的要求又没有绝对化,虽然是犯罪,如果综合整个案情看,其社会危害程度并不小于犯罪既遂时,对盗窃未遂犯也允许比照既遂犯予以同样的处罚。

  在正确理解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处罚原则含义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情况来研讨,笔者认为,要正确地适用这个原则,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确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要把未遂情节置于案件的全部情节中统筹考虑。根据主客观多种因素决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原理和罪行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着适用刑罚的轻重,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则主要是由犯罪情节决定的。在盗窃犯罪的诸多情节中,未遂情节是与全案的其他各种情节一起影响、决定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因此,在决定对盗窃未遂犯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时,应当把未遂情节放到案件的全部情节中考察其意义。一般说来,在盗窃犯罪未遂情况下,如果综合全部案情来看,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比既遂轻,未遂情节在全部犯罪情节中居于无足轻重的地位,并不影响或基本不影响案件危害程度时,就可以决定对未遂犯不从轻、减轻处罚。如果未遂这一情节在全部情节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从而影响甚至显著影响了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时,就可以决定对未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是要根据盗窃未遂行为的着手实施程度,以及行为接近犯罪结果发生的距离远近,确定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及从轻或减轻的幅度。在盗窃未遂中,有的是刚刚着手进行犯罪,如犯罪分子在撬财务室的门时被抓获;有的是犯罪行为已接近完成,如犯罪分子将从财务室盗得的财物混在货物中装车外运,在出厂门时被门卫发现。接近既遂的未遂犯罪行为显然比刚刚着手的未遂犯罪行为的危害严重。未遂犯罪行为着手实行的程度,以及行为接近犯罪完成的距离远近不同,在客观上往往反映出是否造成实际危害结果以及该结果大小的区别,从而在主客观的统一上表现了处于不同状态下的盗窃未遂对社会危害程度上的差别。

三是要适当考虑盗窃未遂犯的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犯罪未遂都是行为人犯罪意志被抑制,犯罪意图未能实现。但是,未遂状态中所表现出来的行为人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却是不尽相同的。在盗窃未遂犯罪中,盗窃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可以通过对盗窃未遂距犯罪完成的距离程度、未得逞后行为人的心理活动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察,进行判定。盗窃犯罪意志坚决的,行为人虽然犯罪未遂,但其主观恶性较大,对我国刑法保护的公私财产关系危害较大,结合其他一些情节,就可以不予从轻、减轻处罚;如果犯罪意志一般或比较薄弱的,其主观恶性也就较小,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且幅度也可以相对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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