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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检察机关开展检务督察的几点思考
日期:2017-04-03 20:28  作者: 

对基层检察机关开展检务督察的几点思考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王甲

检务督察是检察机关设立的一种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目的是要确保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驶,树立法律监督权威,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近年来,随着检察机关检务督察的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督察对检察机关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有效遏制滥用检察权等腐败问题的发生,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督察机制不够健全,监督办法不多,监督不到位,监督力度不强等现象。

一、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的必要性

检务督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在检察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是开展检务督察有利于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的专项检务督察,可以促进检察人员严格遵守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筑牢拒腐防变的的思想道德防线,保持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二是开展检务督察,有利于保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顺利实现。可以更好地规范检察人员的执法办案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人员在执法和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督促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保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三是开展检务督察,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把检务督察与执法办案评查相结合,可以及时跟踪掌握案件处理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或纠正意见,促进办案人员严格执行办案规范化标准,大力提高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四是开展检务督察,有利于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通过办案工作区的办案安全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等侦查活动的检务督察,可以减少执法活动中的随意性,堵塞容易引发违纪违法问题的漏洞,避免有案不办、办案不力、越权办案等情况的发生。五是开展检务督察,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队伍的整体素质。检务督察对检察人员有一种压力和动力,促使其更加自觉地学习钻研法律和检察业务知识,推进检察队伍整体素质的进一步提高,促进严格执行程序法,规范办案行为。

二、当前检务督察工作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当前检务督察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一是思想认识受局限。开展检务督察的过程中,在各个层次人员中出现了不同的思想认识,对于领导层来说,因督查势必会作出一些否定性评价,不仅影响检察领导干部的政绩,同时影响检察机关自身的形象,有的不愿自我揭短,所以对督查工作不怎么重视。对于从事检务督察的人员来说,和同事们抬头不见低头见,思想上则会存在畏难情绪,不敢监督,即使监督也是流于形式。对于被督察的人员来说,认为督察工作是没事找事,自己与自己过不去,与督察者有着对立情绪。二是机构设置不完善。从笔者所在市的各县(区)院来看,都没有成立检务督察部门,检务督察工作虽已开展,但有的挂靠在别的科室,督察工作没有集中规范管理,如上级决策工作部署的督查由政工科负责,执法状况督察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卫生、车辆管理等一些检察事务性工作督察由办公室负责,有关纪律作风督察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即使有的院成立了督察机构也大多都挂靠在纪检监察部门,没有专门的人员编制,也没有专项经费和装备保障。三是人员状况不专业。随着两大诉讼法的修订完善,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越来越多,基层检察院承担的办案任务越来越重,执法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实践中,一些基层院把更多精力放在执法办案上,导致检务督察力量严重不足。同时,一些基层院检务督察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政治素质强、思想作风硬、业务水平高的综合性、专业性督察人才,不同程度地制约着督察工作的开展,使很多督察内容难以落到实处。四是功能作用单一。有的督察人员片面理解督察的惩处功能作用,将检务督察作为一种查处整治下级的手段,忽视了检务督察作为一种内部监督措施,除了具有预防纠正违法违纪现象功能之外,还有维护督察相对方正当合法权益的职责。过于强调督察者与被督察者的对立关系不仅容易引发检察干警对检务督察工作的抵触情绪,而且还给检务督察工作的开展带来一些阻力和负面影响,导致检务督察工作不易被人理解和支持,督察发现的问题往往整改不力或出现反弹等。五是督察方法上缺少措施。督察的范围和空间有限,不能及时发现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部分干部还存在凭经验对待新问题,缺乏创新思维,一些新问题根本解决不好。

三、做好检务督察的对策及措施

检务督察面临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检务督察的作用,如何正视问题,深化检务督察工作,是摆在基层检察机关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面前的新课题。必须开拓新的正确路径,探索新的科学方法,不断提高检务督察地位,增强检务督察的作用。

(一)强化思想认识,增强督察工作的自觉性。利用全体干部大会、集体廉政谈话和领导干部的任前廉政谈话等时机,在领导干部中进行自觉接受督察的思想灌输,使每个领导干部都明白:自己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要有自觉接受监督的思想观念和心态,懂得权力是人民给的,是党组织赋予的,权力姓“公”而不姓“私”,是有制约性和风险性的,而监督是最有效的保险,只有把监督视之为爱护行为、组织行为,不是对立行为,从而自觉置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二是强化领导干部对监督的认识,增强开展监督的主动性。监督工作失去了组织和群众基础就无法正常开展。利用领导给全体党员讲党课、党风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和相关集体学习等时机,使每个干部都懂得监督工作是最大限度的保护、爱护干部的工作。三是强化督察干部履行职责的责任意识,增强开展监督的内动力。通过培训学习,教育督察干部从党的事业的兴旺、单位的荣誉、家庭的幸福这些最具现实意义的角度来认识加强监督的重要性,实施监督是职责所在,不实施监督则是失职。 

(二)合理确定督察内容,丰富督察形式,实现有效督察。检务督察要从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入手督察检察权的行使,重点是对执法程序、执法行为、执法质量的督察,同时加强检风检纪的督察。督察执法程序、执法行为以及检风检纪,归根到底也是为确保执法质量服务。检务督察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丰富督察形式,如查阅有关案卷和文件材料;深入办案现场、工作岗位、街头社区进行现场督察;回访发案单位、有关案件证人和当事人亲属;走访执法监督员和人民监督员;设立督察举报箱、督察举报电话;明察暗访,不定期进行检查等等。通过合理的内容,丰富的形式,保证督察的工作效能最大化实现。

(三)督察的方式要灵活多样、讲求实效。一是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如参加院务、检委会、重大基建工程招投标会议和大宗物资采购等会议,必要时可列席检察长办公会议等开展督察。二是听取汇报、调阅文件、案卷材料,并开展调查。检务督察部门根据情况,要求被督察部门和人员汇报有关情况,必要时调阅案卷等材料,并有权决定对督察事项进行调查。三是组织检务专项检查,跟踪监督、回访、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等。如对“三不一撤案件”、扣押冻结款物、警车、枪支弹药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实行跟踪监督;同时还可以不定期地到党委、人大、政协、政府等有关部门听取对检察人员的依法文明规范办案、检容、检纪情况的意见。总之,采取不同的方式对督察的内容开展调查、暗访,根据问题的大小,采取督察措施,提出督察意见予以纠正。

(四)注重优化内部监督资源, 形成检务督察的整体合力。根据检察机关机构职能的设定和督察工作的要求, 应设立专门的检务督察机构和人员,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领导下, 并直接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工作。这种隶属关系, 有利于其全方位开展督察。同时,从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制约机制的复杂性来看,检务督察工作不是孤立的,它需要上下一体,横向协作,专门督察与与部门密切配合,才能形成整体合力。比如,在推行检务督察制度过程中,要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密切配合,研究建立一整套检务督察机制与纪检监察监督的衔接体系,提升检务督察的综合效能。检务督察部门不仅要注重纠正程序或实体处理不当的案件,而且要注意从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信息、移送线索,拓宽纪检监察部门的信息来源渠道。因此,要建立以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为领导,检务督察专门监督为中心,各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内部执法办案监督体系。

(五)抓好检务督察队伍规范化和现代化管理。检务督察工作具有工作过程的相对独立性、工作对象的特殊性、工作内容的发展性三个特点。这就要求督察干部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的基层院将检务督察办公室作为“安置部门”,有的院则把督察部门作为退居二线人员的“过渡站”,人员老化,精神不足,加上知识缺乏更新,检务督察队伍缺乏动力、活力。而业务部门的检察官学历通常是法律本科以上,面对如此“强大”的监督对象,学历偏低的督察干部往往底气不足,这种现状难以保证检务督察职能的顺利发挥。因此,要建立一支高素质、有权威、精干的专职督察队伍, 要培养、选拔政治、业务素质强的检察官组成检务督察队伍, 要挑选业务骨干到督察机构工作, 优化检务督察队伍的知识结构。

(六)建立相应的督察机制,加强对执法办案环节的督察。不论是对检察执法办案程序的督察,还是对执法行为的督察,其目的都是为了保证检察执法质量。笔者建议,其一,从督察的程序上规范,以解决检务督察与督察检察执法环节的问题。一是检察执法部门主动通知检务督察部门要督察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二是检务督察部门可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主动出击;其二,将督察情况作为年终考评依据。检务督察情况要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本次督察的事项等,好的方面提出表扬,存在的问题对相关责任人提出通报批评等,做到奖惩分明,真正体现检务督察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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