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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检察院举报工作现状的分析及建议
日期:2014-06-25 00:00  作者: 

对基层检察院举报工作现状的分析及建议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李佩林

 

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作斗争的一项业务工作,是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形式。是人民群众民主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相结合的有效形式,对查处职务犯罪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基层检察机关虽然不断加大举报工作力度,但举报线索明显下降、成案率低的问题仍比较突出,由此引起笔者一些思考。

一、基层检察院举报工作的现状

据笔者所在院近四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受理群众举报情况为:2010年共受理初查各类案件举报线索31件,从中立办贪污贿赂案件5件7人,成案率22.6%;2011年共受理初查各类案件举报线索35件,从中立办贪污贿赂案件7件9人,成案率25.7%;2012年共受理初查各类案件举报线索36件,从中立办贪污贿赂案件7件8人,成案率22.2%。,2013年共受理初查各类案件举报线索年30件立办贪污贿赂案件5件7人。从受理举报的形式来看,多为匿名举报,少有实名或电话、网络举报;从举报内容看,内容较粗略、现象推测多,具体事实少,可供查证据更少,可查性较低,成案率不高。在上述四年的132件举报线索中,立案查处31件,查处成案率占举报线索受理总数的23.48%。依据以上分析可见,举报线索数量少、成案率低的问题仍比较突出。

二、对举报工作现状的原因分析

举报线索减少及成案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以下三个方面原因应该引起关注。

(一)举报宣传方式创新不够,对群众引导发动不到位。举报宣传年年在搞,但采用的主要方式是定期集中宣传,发放宣传资料,通过新闻媒体宣传等传统形式,群众对此失去新鲜感,宣传内容对举报人缺乏具体的、针对性强的宣传引导。

(二)举报线索监管力度不够。部分举报线索积压或流失,挫伤了群众的举报热情。群众举报种类多样,内容详简各异,可查性也大小不一,由于对举报线索的审查及分流后的监管缺乏必要的监管力度,实践中往往多为个人审批,少有集体评估。这样,对举报线索可查性大小的判断难免有失准确或全面,由此也难于避免因承办人或主管人员的主观因素出现随意性。加之大量举报线索分流到侦查部门后,查与不查,初查程度及力度往往取决于线索初查承办人,因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制约,往往难于避免承办人“选择性”办案或者将举报线索长期滞留手中。

(三)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影响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一方面职务犯罪嫌疑人一般均具有一定的职务身份,手中握有一定职权,部分群众监督意识不强,虽然了解或明知一些腐败问题,却基于明哲保身的处世态度或担心打击报复而不愿或不敢举报;另一方面,职务犯罪嫌疑人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反侦察意识,作案手段日趋隐蔽,一些社会变革时期的法律界限也使群众难于把握,以致群众无法发现而不能举报。

三、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的建议

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必须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为目标,加大宣传力度,密切联系群众,健全和完善举报工作管理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制约,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一)拓宽群众举报渠道,增加举报来源。

一是充分利用乡镇、社区与广大群众联系密切的优势,结合“一村(社区)一检察官”和“巡回检察”活动,在主要乡镇、社区设置举报箱,同时设立“驻村检察官”,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予以登记,方便群众举报,并保证群众举报得到及时的处理。

二是设立电子举报信箱、QQ举报账号,由专人负责定期查看、处理,开辟与广大群众沟通联系的渠道;同时开通短信举报、预约举报、情报员举报等多种举报新渠道。

三是严格落实“举报宣传周”活动,印发“检民联系卡”,把举报电话、举报邮箱、举报地址等信息印到名片上,及时散发,方便群众举报。

四是公开检察长接待日和各科室负责人名单,实行预约接访制和点名接访制,让举报人与检察长面对面,放放心心举报。

(二)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和规范举报工作

一是健全举报受理登记管理机制。依据内部制衡、分离原则,对群众举报由举报中心统一受理、分流和管理,统一登记和编号。

二是健全举报线索审查评估机制。建立对举报材料的初步核查制度,把不属于举报或举报明显不实或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经初核后挡在评估程序之外,以提高工作效率。把已通过初核程序的举报材料交由专门的举报线索审查评估小组,负责定期专门审查。

三是完善分流处理机制。对于经过评估审查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根据管辖和可查性大小分别作交办、移送、存查、转办等分流处理,并严格规定办理回复时限。

四是健全有效的跟踪监督机制。举报线索分流后,侦查部门的查办进度、质量是否超期等本身就是举报线索管理的后续工作,因此,应当遵循全面、实时、动态原则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五是完善奖惩保护机制。即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提高奖励标准,积极推动保护举报人的立法,加强保密措施,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同时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举报内容完整清晰,具有较强可查性或成案可能的,由于承办人懈怠拖延及查办不力或者泄密造成线索丧失查处价值或嫌疑人逃脱罪责等后果的,应当视情节对责任人予以追究。将举报工作问责制度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激励奖惩机制有机衔接,切实改变案件突破有人立功受奖,案件因人为因素不能突破时却无人承担责任的不合理状况,以实实在在的举报管理和办案成效取信于民。

六是落实首办责任制,完善答复机制。明确部门和承办人在案件受理、移送查办等环节的责任,对实名举报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对经初查不立案的要增强答复文书的说理性,坚持以理服人、以据服人,同时负责举报接待的工作人员还应该练好“说话功”,善于细致做好举报人的思想工作,避免因举报人长期得不到答复或因对答复不满意引发的涉检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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