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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反贪奖励基金,动员群众积极举报
日期:2017-04-03 20:28  作者: 

设立反贪奖励基金,动员群众积极举报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陈超

在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工作中,有一条重要的经验,那就是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最大限度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当前,如何调动群众反贪的积极性,是检察机关应当重点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设立反贪奖励基金是调动群众举报积极性的有效方法之一。

明确反贪举报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发[2007]22号《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把收受贿赂归纳为十个方面。一是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二是关于收受干股问题;三是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四是关于以委托请委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五是关于以赌博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六是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七是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八是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问题;九是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十是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要将这些反贪举报的内容刊登在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公示栏、报刊、网站上,使群众家喻户晓,众所周知。

区别诬告和错告的界限

在接受反贪举报内容的同时,要告知群众举报要实名,要实事求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所谓的错告,就是举报人主观上不是处于一种故意,所举报的内容确有其事,但在判断上理解上出现错误;或主要事实属实,次要事实失真;而向检察机关举报的行为。这与诬告陷害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搭建举报信息平台

对检察机关来说,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要拓宽反贪信息渠道,为群众搭建举报信息平台。可以在传统模式的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的基础上,利用网络传播的优势,发动网民参与举报,主动设立检察机关的官方微博、公众微信等新型举报平台,同时在向社会公开的官方网站上开设电子信息提示:被举报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涉嫌犯罪的罪名,贪污贿赂的数额,涉嫌犯罪的事实。

设立反贪奖励基金

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要有反贪奖励基金的科目,足额、及时地划拔给各级人民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制定《反贪奖励基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奖励标准和审批程序,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泄密者,打击报复者依法查处。在奖励标准上,要与罚金相衔接,先上缴国库,后划拔给人民检察院,再发给举报人,贪污、索贿、受贿款返给受害人(单位),行贿款依法没收上缴回库,不让犯罪人在经济上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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