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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反贪初查模式
日期:2017-04-03 20:28  作者: 

浅析反贪初查模式

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由于案件线索一般比较含糊,检察机关必须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才能判定是否有职务犯罪发生,进而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因此,初查是绝大部分职务犯罪案件查处的必经阶段,它既是立案的准备、侦查的前奏,更是所办案件能否取得突破的关键,直接关系着后期成案与否以及成案的质量。
近年来,三原县检察院针对初查的难点问题,同时面对新刑诉法的实施给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带来的严峻挑战,积极探索侦查模式,摸索出菜单式初查的有效工作模式,提高了初查工作效率,先后在征地拆迁领域、医疗领域等成功侦破了一批大案、窝案。

一、明确初查任务,找准初查方向
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初查”,其根本目的是为立案做准备,但是面对纷繁复杂的线索,必须进行甄别,因此需要明确初查任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找准方向。
1、审查管辖范围,弄清是否属于职务犯罪案件。由于检举人、控告人对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权限和管辖范围了解不够,不能判明案件性质,不能确定案件究竟该谁家管辖,难免把不属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管辖范围的线索提供给检察机关,因而对线索就需要分析和甄别。有的控告、检举往往反映多种犯罪事实,有属于公安管辖的事实,也有检察机关管辖的事实,需要审查和核实,然后才能确定管辖主体,使线索得到查证和依法处理。
2、审查是否有职务犯罪事实存在。控告、检举人的材料经过审查分析之后,还需要进行调查核实。首先要查明职务犯罪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其次要弄清究竟是有罪还是无罪,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3、审查是否属于刑法上应受惩罚的行为。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初查的重心大致有两个方面:一是查清是否有职务犯罪事实;二是这种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事实和金额是否达到高检院规定的立案标准。所以,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关键在于抓住能否立案这个关键问题,只要具备了立案条件,初查的任务就可初步完成.

二、研究初查程序,逐步开展初查
三原县院针对来源繁多的线索,进一步规范初查程序,提高初查质量,确保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顺利进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了初查程序,细致初查步骤:
1、加强线索评估,降低风险性
需要对案件线索进行甄别,办案实践中,案件线索的来源千差万别,内容鱼龙混杂,质量参差不齐,价值大小不一,能否从中筛选出有价值的线索进行重点初查,进而立案进行查处,是衡量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案水平和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准。面对数量众多的案件线索,不可能全面普查,使初查工作陷于奔忙之中。必须把那些最有价值、最值得深究的线索筛选出来,逐个进行深入、综合分析,判别线索内容是否符合一般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和表现形式,判别被举报人在其单位所处的地位高低和职权大小,判别被举报人的家庭收支情况,判别举报人的举报动机,以此确定被举报人是否有实施职务犯罪的可能性进而作出是否要对被举报人进行初查的决定。因此,办案人员在接到案件线索后,应对案件线索进行细致地研究。首先,根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情况以及二者的关系,分析、判断举报线索的可靠性。其次,根据线索材料中反映的情况和内容,运用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初步判断举报线索的可查性。只有对线索进行细致透彻的分析权衡,准确评估所掌握线索的成案价值,才能够较好避免初查工作的盲目性,降低办案风险。
2、制订周密计划,增强谋略性
初查是立案侦查的前提和基础,初查的成功与否和质量高低,关系整个案件的成败。要对被举报人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充分预估初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遇到的障碍,有针对性地制定缜密的调查核实方案,做到知己知彼,力争一击必中。只有在周密的计划指导下,初查工作才能有条不紊,顺利开展,实现初查目的。
在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步评估后,办案人员应该制订周密的初查计划,明确初查的方向和范围,设计初查的步骤和方法,考虑可能出现的情况并作好应对的准备。制定的初查计划应涵盖的基本内容包括:初查对象的主体身份及其基本情况;初查内容涉及的对象和事实及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情节等;其它需要查明的事项。在制定初查计划时,应首先选准初查的主攻方向,根据案件线索的具体情况,选取事实比较清楚、取证把握较大、牵涉范围较小、取证时间较短的环节进行重点突破、精确打击。对举报线索中提供有书证、物证的,应选择查帐、封帐或查财物为基本手段,顺藤摸瓜,逐步突破,锁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举报线索中含有多起涉嫌犯罪内容的,选择举报内容较为详实可靠的为突破口,从点到面,步步深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进而为查明全部案件事实奠定扎实基础。在执行初查计划时,应根据进展情况做到随机应变,及时进行分析判断,正确预测初查对象、线索的发展趋势和结果,不失时机地调整初查的方向和重点,确保效果。要灵活运用初查策略,在尽可能不惊动被查对象的情况下,及时获取有力的证据,增强突破案件的能力和机率。要适时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尽量形成牢固稳定的证据链,通过出示有力证据,突破嫌疑人心理防线。同时,要因案制宜,善于发现和利用涉案人员之间的矛盾,分化瓦解,各个击破,突破整个案件。
3、强化证据意识,提高成案率
证据是初查工作的灵魂,决定着初查的成败。因此,新浦区院办案人员在初查中强化证据意识,增强发现、收集、固定、完善、使用证据的能力,注重及时、合法、全面细致地收集证据,为顺利终结初查进而立案提供有利的证据条件。
收集证据注意及时性。有些证据因自身特性很容易毁损、灭失,形成不可逆转的证据消失。此外,初查时间拖得越长,泄密的可能性就越大,也容易给初查对象提供反侦查、毁证、灭证的机会。因此,初查人员具备时间观念,及时收集证据,快速初查。
收集证据注意合法性。初查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严格依据法定程序,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所以,初查一定要合法进行,不要收集非法证据,造成侦查过程的被动。
收集证据注意全面性。调查取证的内容既要以举报材料为基础,又不能完全受其限制;既要收集有罪证据和直接证据,也要注重无罪证据和间接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环环相扣的证据锁链;要特别注意收集赃款的来源、去向证据,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的串供、毁证、建立攻守同盟等反侦查行为证据;对被举报人的合理辩解,要迅速进行核查,以尽快完善、固定证据,堵塞其串供、翻供的后路,避免错过固定证据的最佳时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三、严明初查纪律,保证初查成效
初查是一项带有强烈职能特色的调查工作,具有取证方式的限制性和侦查手段的不完全性。因此,严明初查纪律,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件秘密开展初查,对于确保初查法律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办案实践中,办案人员应当把初查过程中保密工作提到相当的认识高度。保密工作不做好,初查的作用和效果就无从发挥。如果初查目的、事宜、细节等均为初查对象知道,初查的成功就失去保障。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保密性的要求应当包括:线索交办和批准的保密;初查对象的保密;初查内容与意图的保密。除检察长、侦查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以及备案的上级检察院外,其他任何人都不能知道对什么人进行初查,不能知道初查的具体内容和真正意图。在初查中,注意隐蔽初查意图,严防与案件无关人员知道初查秘密。如果保密工作不做好,被举报人有所察觉,会进行一系列反侦查活动,造成串供、毁证、潜逃和建立攻守同盟等多种不良后果发生。因此,初查工作必须严格保密,控制知情面、掩护身份、掩盖意图,避免打草惊蛇,惊动初查对象。

通过线索的初查工作掌握的证据已经能够证实被举报人的犯罪事实存在,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且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就要尽快结束初查,转入立案侦查程序,以便及时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串供,毁灭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或畏罪潜逃,以至自杀事件的发生,也不给犯罪嫌疑人及家属亲友以说情干扰办案的机会,务必使犯罪受到法律追究。(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周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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