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 >> 政法理论 >> 详细内容
试析监所检察工作如何更好地应对新刑事诉讼法
日期:2017-04-03 20:28  作者: 

监所检察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新刑诉法的条文涉及监所检察工作的条文达30多条,对工作影响较大。为了更好地应对新刑诉法对监所检察工作来的影响和挑战,更好地履行检察职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结合监所检察工作实际,笔者浅谈一些认识和体会。

一、新刑诉法对监所检察工作的影响

(一)新增的监所检察职能履行“难”

新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负责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但在新刑诉法实施后如何行使这些职能尚无先例也,没有什么经验能够借鉴。又如新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调查等监督手段,但该手段目前在实践中运用得较少,实践积累缺乏,这与新法实施对检察人员专业监督能力提出的新要求还不适应,因此,新增职能的行使将是我们面临的挑战。

(二)监所检察干警素质适应“难”

监所检察人员素质是全面履行好各项职能的基础,但目前干警的自身素质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达到完全满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高要求。特别是以往监所检察部门的人员年龄大的多,办案力量不足,各院将年富力强的人员多安排在诸如反贪、公诉、批捕等主要业务部门,多数院的监所部门从负责人到一般检察人员,都属于年龄偏大、学历不高的状况,这种人员状况很难使监所检察工作能够创新发展。

(三)监督惩处措施不具体,执法监督操作“难”

新刑诉法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责,但规定比较原则,没有必要的强制手段。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只能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而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是否被采纳往往取决于被纠正单位的态度,办案单位目前普遍对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感到困惑,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不予重视甚至不予理睬我们没有救济渠道,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的权力,只能提请有关部门解决,常使得监督流于形式,影响监督权威。

二、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监所检察干警素质能力培养教育

监所检察人员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要牢固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念。要加强对办案业务和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能力的培养,提高自身的办案能力和应用技术的技能。要培养独立处理问题的工作能力,着重在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准确监督、勤于监督等五个方面下功夫。正确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坚持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原则,做到监督到位而不越位,形成在监督中配合、在配合中监督的良好机制;处理好执法活动监督与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关系,要结合执法监督工作注意发现、收集案件线索,通过查处案件发现监管活动中深层次的问题;处理好预防犯罪与纠正违法的关系,坚持以预防犯罪为主的原则。通过在干中学,在学中干,使干警的工作能力在实践中迅速提高。

(二)进一步完善监所检察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的完善是确保监所检察工作开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就会使监所检察失去法律依据。现行的监所检察规定大部分是检察系统内部的规定,对外的权威性难以得到保障。因此,法律法规应明确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监所检察法律文书在检察监督中的法律强制力;对监督权如何具体行使以及对拒不接受监所检察部门监督的行为如何制裁,法律应做出明确的规定,从根本上提高监所检察部门监督的效率和质。 (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杨越平)

政协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媒体 友情链接 检察网站 中省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