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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强民事行政监督队伍建设的几点思考
日期:2014-11-06 00:00  作者: 

对加强民事行政监督队伍建设的几点思考

随着时代的进步,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观念的变化,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社会矛盾凸显,各种纠纷日益增多。而伴随着文化水平的提高、普法教育的深入和各类舆论媒体的引导,人们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显著增强,加之诉讼收费办法大幅降低了诉讼收费,依法减缓免诉讼费用范围扩大,种种缘由使得民商案件的数量高幅攀升,出现了诉讼爆炸式增长。由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的疑难复杂案件数量及所占比例显著增加。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近几年来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量已经猛增到近900万件。就拿西部某县人民法院受理数量来说,2012年受理民商事1816件,行政案件37件;2013年受理民商事案件2982件,行政案件59。从这个数字可以看出,近几年来民商案件受理数量已成倍增加,行政案件增加倍数更大。案件数量如此之多,增幅如此之大,案件质量如何呢?按照西部某县法院自己对案件质量的评查结果,不合格、基本合格案件每年约为3%,折算下来不合格、基本合格案件每年应该高于80件,也就是说,每年法院判决案件中至少有80件裁判结果或程序上存在问题。按常理,检察机关专门对法院的民事行政诉讼、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本应天地广阔,成效显著。但事实上,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工作作为不大,效果不明显,不能顺应时代要求,满足群众的司法诉求。2012年,西部某县检察院提请民事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9件,执行监督3件;2013年提请民事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10件,诉讼违法情形监督4件,执行监督5件。这与法院基本合格、不合格案件数量相比却十分悬殊。为什么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始终徘徊不前,难有大的作为?笔者认为最根本原因还是现有民行监督队伍状况远不能适应新时期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需要。最近,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笔者结合自己多年来司法实践,谈几点思考和建议。一、专业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欠缺。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知识结构不够合理,专业化程度不高,高层次、专家型人才匮乏,尤其缺乏既精通民行法律,又具有办案经验的专业人才。民行检察队伍流动频繁,办案骨干流失严重,人员稳定性差。有的基层院的科长只干了一两年,摸索上路,刚刚熟悉工作,又被调配到其它部门。有的基层院新进人员未通过司法考试前被安排到民行科工作,司法考试一通过就被调到刑检、自侦等部门工作。二、学习积极性不高,诉讼监督效能差。民行检察人员大多是从刑检或其他部门转行过来的,因为缺乏专业知识,又没有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以致对民行法律监督制度的理解和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缺乏信心,加之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浩瀚如烟,学起来枯燥乏味,工作成就感不强,故对民行检察业务学习缺乏兴趣,缺乏钻研动力,主动学习的时候少,遇到案件再照本宣科,停留在“学中干、干中学、边学边干”的被动局面。这些原因导致民行检察干警整体业务素质不高,监督能力不强,案件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大多数民行检察人员业务水平低于法院审执人员,这是无法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导致监督者常处于对被监督者进行监督却无法评价的尴尬境地,监督的权威性大打折扣,效果难以体现。法院对检察院的监督采纳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民行检察监督在法院、在社会中的地位、声誉。影响到当事人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权利救济积极性,质量不高是民行检察监督案源稀缺的一个重要原因。。三、协调沟通不够,借力监督意识不强。民行检察监督对象是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民行检察人员为履行职责,自然应与法官接触较多。但很多人认为公检法本一家人,监督是给法院法官挑刺的,与法院法官联系恐遭白眼,心里有压力,不愿与法官接触,甚至不跟法官接触。而和律师等联系多了又恐被其他同事误解,便不愿意向律师开拓案源。而向自侦部门移交线索成案率低了怕费力不讨好,所以也不积极移交案件线索。凡此种种,依托外力加强监督的意识不强,导致监督线索来源渠道不畅。四、工作缺乏荣耀感,使命感、责任感不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虽为检察业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占据了三大诉讼监督的2/3江山,但在检察机关并没有得到应有重视,争取到自己该有的位置。由于业务的特殊性,与刑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缺乏必然关联,往往孤立于其它主要检察业务工作,很难融入检察整体工作的大格局中。加之工作业绩、年度考评等,很难被院党组作为“洋火”科室关注。在一些民行检察人员看来,民行检察部门历来不受重视,再努力也难有升迁机会,工作上容易形成得过且过的心理。此外,相比法院而言,民行检察人员深感社会认同差距明显,工作难做,容易形成畏首畏脚的心理。如此造成了民行检察干警精神上缺乏被认同感、职业荣耀感和事业成就感,更多只是为完成目标考核而工作。五、释法论理水平有待提高,让当事人服判息诉能力较弱。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矛盾纠纷日见增多,民众对自身利益的孜孜以求,对平等意识、维权意识和媒体意识均强于以往的时代,对司法权威的信任危机,使民行部门成为涉法矛盾集中、涉法信访最多的一个部门。民行检察监督涉及到许多民生问题,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如果得不到及时公正的化解,可能导致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冲突,甚至造成民转刑等不良后果,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办好民行申请监督案件,就是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民行检察人员释理说法、让当事人服判息诉能力不强,彻底化解矛盾纠纷率低。一是因强权型司法理念驱使。在我国刑事诉讼结构中,无论是职务犯罪查处还是刑事诉讼监督、案件公诉,检察人员代表国家,都有着天然的优越感,权力意识较浓厚,助长了有理也懒得解释的惰性,承继到民事监督案件处理,有些民行检察人员接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时态度冷漠、推诿,懒得多说道理。二是因民行检察人员仍在某种程度上存在“重监督、轻息诉”的办案观念,对于息诉工作没有准确的定位。三是民行检察人员业务水平不高、能力不足,特别是在办理某些新型、疑难案件时,对适用法律难以把握,心中没底,认为言多必失,不如“含糊说理”为好。针对民行检察部门队伍现状,笔者提出如下对策:一、领导加强重视,提供组织保障。院党组应切实消除长期以来“重刑轻民”的思想,真正把民行检察工作列入主要工作日程,切实改变把办案骨干完全放在自侦和刑检部门的倾向,把民行检察部门作为一线业务部门进行力量配置。同时多渠道想方设法遴选有民商事法律实践经验的人员进入民行检察部门,在新进干警考试中,为民行检察部门预设人员,设置民商事法律专业门槛。同时,加强对民行优秀人才的深度培养,淬练出队伍中的领军人物,并保持稳定性;要积极争取和创造条件,想办法让民行检察人员每年都参加国家检察官学院民行检察业务知识培训及法院举办的业务培训班等,通过对民商事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有效地促进民行检察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同时,组织民行检察人员外出到先进院学习,以他山之石,攻本地之玉;民行检察部门要以能力建设为主线,强化实战训练、岗位练兵,主动与法官、律师、高校法学院教师进行具体业务研讨,有针对性地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增强运用法律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本领,同时,要以业务实训的方式对息诉方法进行培训,通过情景模拟的方式,加强民行检察人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二、强化宗旨意识,提高人员荣誉感、积极性。民行检察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质量,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激励机制,激发广大民行检察人员的工作激情,形成一个想干事的人有机会、会干事的人有舞台、干成事的人有地位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现有民行检察人员的积极性,人尽其才,按照其各自的特长和优势,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老同志社会阅历、工作经验丰富,容易与当事人进行沟通,那么就可以给他们安排一些接访工作,充分发挥其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和执行和解的独到的作用。三、强化学习意识,提高诉讼监督实效。民商事案件牵涉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各类规章、行业标准等数量众多,而且更新速度快,再加上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司法政策及社会法律观念的价值取向也因势而变。为了应对新的挑战,民行检察人员必须树立自学意识,把业务学习作为第一要素,要加强对民诉法、民法、物权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学习,同时要加强对法院各项工作流程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提升评判疑难复杂案件的监督水平。四、强化协调意识,不断优化执法环境。民行检察工作起步晚,公众知晓度低,对此,要主动走出去,将自己的工作宣传出去,争取更好的发展空间。主动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支持,保证监督工作能落到实处;加强与法院的协调沟通,注重信息交流,建立监督前协调、类案研判、定期会谈等机制,争取法院的支持和配合;加强与社会综治部门的联系,如通过联席会议、多家协办等方式与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会或所在工作单位联系,全面细致做好息诉疏导工作;加强与律师事务所、司法所等部门的联系,以拓展案源;加强与本院控申、案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五、强化服务意识,提升群众工作能力。当前,社会转型期的各种社会矛盾交织,民行检察人员必须着眼于服务民生,做好以下几点:一是要有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心,在办理申诉案件中忧民之所忧,急民之所急,多站在申诉人的角度,进行换位思考。二是要认真了解申诉人的利益诉求,分析案件的症结,思考调处矛盾的关键环节,因案制宜,找出调处纠纷的可行之策。三是在接待申诉人时要把化解矛盾、理顺当事人不满情绪融入办案的全过程,用亲切的言行、细致的工作作风,架起检民和谐的“连心桥”。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宣传,让申诉人了解法律相关规定,用申诉人能理解的语言、能接受的方式做好解释说服工作,使申诉人感受到温暖与正义,对处理结果口服心服,心悦诚服,做到案了事了。(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李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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