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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内外监督机制 预防出现冤假错案
日期:2017-04-03 20:28  作者: 

加强内外监督机制  预防出现冤假错案

历史上的冤假错案有很多,每一起这样的案件都在损害着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是司法机关和执法者应当引以为鉴的最严重教训。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从执法理念、体制机制、素质能力等入手,提高执法能力和法律监督水平,让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每一起执法办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防止冤假错案已经迫在眉睫了。

冤假错案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个人认为,执法理念上存在偏差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关键。少数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上重结果、重实体、重打击,轻程序、轻保护;重视言辞证据,不注重其他证据,一定程度上为冤假错案埋下了隐患;执法能力上的欠缺。普遍存在靠经验办案,对法律的理解、掌握、应用能力有限,应用证据固定事实的意识不够,一定程度上有碍案件侦查的进程,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力度不够,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可能采取暴力方式获得口供;其次是外界因素对司法案件的干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在有些案件中,由于公、检、法意见分歧较大,矛盾突出,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地方有关部门可能会存在协调办案的情况,少数检察人员不能坚守法律底线,进而做出错误选择,导致了极少数冤家错案的产生。

一、牢固树立人权意识。在法院宣判之前,任何人都不可以做有罪推定,在讯问过程中,据现有证据即使可以确信嫌疑人就是犯罪份子,也不能采取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方式获得口供。一个人在恐惧或无所谓的心态下做出的陈述很有可能误导侦查人员,也有可能影响案件的侦查方向。无论是自侦人员还是侦监、公诉部门干警在提审讯问中一定要讯问嫌疑人的供述是否是真实意思表达,对于无罪、罪轻的陈述务必记录在案,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事实或证据进行辨别,口供不可以完全采用也不可以完全否定。

二、强化证据意识。新刑诉法明文规定:只有供述,没有证据证明的,不得认定有罪;没有口供,但其他证据足以认定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有罪。关于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的绝对排除,都要求检察干警在执法办案中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证据是不会撒谎的,如果任何案件都能做到铁证如山,即使没有口供,也不会出现冤假错案。“铁证”也就要求收集到的物证、书证齐全,证据经得起质疑、推敲。所以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宁可错放,也不可错捕、错判。把寻找证据、固定证据作为一项基本的执法技能。打铁还需要自身硬,在防止冤假错案上自身执法能力的提升至关重要。

三、坚守法律底线。在案件面前,只信法律,这是对人民和国家负责。在案件面前,我们应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但碰到原则性的问题,我们要敢于表达自己的观点,敢于坚持真理,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

四、加强反面警示教育。冤如何对待冤假错案,就像如何对待历史一样。在错案发生后,作为检察机关要敢于把案件的来龙去脉摸清楚,认真分析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从决定逮捕查起,努力寻找在检察环节上存在的漏洞,查清是什么因素导致错案的发生,这样可以更好地警示。在冤假错案面前,应有“揭短”精神。

五、加强执法规范监督检查。各级检察机关都重视业务培训,开展岗位练兵,知识测试等活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检察干警的执法行为。如果每个案件的办理都严格按照执法规范进行,冤假错案就失去了成长的土壤。一定要进一步细化案件办理操作流程,细化工作责任,严格遵章办案;二是完善执法规范化考核机制。通过文书审查、案件评查等机制对办案人员的执法过程进行考核,并与效能奖金结合起来,对执法规范化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不能按章办事或屡教不改的予以调离重要执法岗位;三是加强内外部执法规范监督,树立“监督者更要强化自我监督”的意识,发挥纪检监察或检务督查的职能作用,同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新闻媒体进行监督,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冤假错案的产生。(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史盟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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