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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检察院如何加强侦查监督工作
日期:2017-04-03 20:28  作者: 

侦查监督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查办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更好地履行侦查监督工作职责,笔者结合基层检察院工作实际,谈些个人浅见。

一、突出重点,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工作

立案监督工作包括公安机关(自侦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的案件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加强立案监督工作有利于检察机关落实侦查监督的工作任务,也有利于规范公安机关(自侦部门)的执法办案程序。近年来,立案监督工作被检察机关作为一项侦查监督的重点工作来抓,在工作中侦监部门应当在提高立案监督案件数量和严把立案监督案件质量两方面下功夫。针对立案监督线索少的局面,可以从当事人举报信息中挖线索,从重点案件中摸线索,从舆论热点中找线索,从受理案件中扩线索。前移立案监督工作关口,把侦查监督工作提前到公安机关的报警、受案阶段。针对公安机关内部为提高案件的破案率,经常存在对案件受而不立、立而不侦的现象,进行专项或具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到公安机关的各个办案部门或基层派出所,对他们的接处警登记薄和立案登记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从中发现是否存在应该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该立案而立案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或《立案通知书》《建议报请立案侦查书》予以监督。

二、强化沟通,加强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相衔接工作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近年来被检察机关提到了较高的法律监督地位。检察机关搞好行刑相衔接工作,既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也有利于快速有效地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行为,切实保障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地健康发展。

在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存在认识不到位,以及对执法依据不熟悉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达到刑事追究的标准不掌握、不明确,对刑法相关犯罪的规定不清楚,证据意识不强,取证不到位等因素,导致有些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流失,给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造成一定困难,未能达到行政和刑事司法相相接的预期目的。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有:1、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联系不够紧密,不能及时就相关案件进行沟通,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往往找客观原因搪塞,办理态度不积极。2、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人员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认识不到位,导致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开展工作的积极性不高。3、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相互间信息渠道不畅通,资源不能共享,没有建立起真真意义上的监督机制,导致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部门案件办理情况的掌握上渠道单一,无法及时落实监督机制。要解决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强化检察机关和辖区各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建立起的联席会议制度,把联席会议制度常态化、实用化,要用实践行动来带动本地区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其次,信息共享制度的建立也是加强衔接、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保障,随时随地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和信息资源;第三,针对行政执法部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达到刑事追究的标准不掌握、不明确,对刑法相关犯罪的规定不清楚,证据意识不强,取证不到位等问题,工作中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法律讲座和座谈会,通过这种形式,熟悉情况、发现问题、讨论问题,结合法律解决问题,以立案监督的方式疏通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渠道,以期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

三、强化司法配合,形成侦查监督延伸格局

一要搞好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的联系,形成“侦查监督”联合体,发挥检察机关的整体优势。一方面加强侦监部门与控告申诉部门的联系。就群众对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存在的应该立案而不立案和不应该立案而立案,以及公安干警在侦查取证活动中的违法情况举报,申诉,作为侦监部门应与控申部门加强联系,建立联系通报制度,在认真落实好“首办责任制”的基础上,积极协同控申部门做好息诉罢访工作。此外侦监部门还应加强反贪、渎侦、民行等部门的联系,建立相应的联系制度,在方法上利用定期或不定期的通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使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形成监督一盘棋。二要加强同各基层公安派出所和刑侦部门的联系,延伸沟通联系的触角和深度。为适应新时期公安工作的特点和要求,结合侦查监督工作的三项职责,根据监督工作的特点,侦查监督部门应加强同基层公安派出所和刑侦部门的联系,通过建立联系点及时了解掌握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工作中遏制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公安工作实际,针对问题及时加以研究解决。达到相互促进,相互提高的目的。在工作中即要有严格的监督,又要有密切配合,真正使监督工作和联系配合工作两不误,形成打击合力。三要加强与审判机关的联系,通过与法院的联系及时了解法官对不同性质案件的认识和审理情况。同时还应加强与律师的联系,以达到相互学习共同提高的目的,通过这些工作进一步提高侦监干警自身业务素质,达到提高侦查监督工作的质量。(樊长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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