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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应对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翻供
日期:2014-12-18 00:00  作者: 

 浅析如何应对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翻供

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在自侦案件的案件事实认定上仍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会严重影响案件侦查和起诉的进程,极大的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分析如何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对自侦案件的突破具有重大意义。笔者分析自侦犯罪嫌疑人翻供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一、犯罪嫌疑人的自身原因。有些犯罪嫌疑人在初查阶段面对突如其来的审讯和各种侦查手段、策略,心理防线崩溃,做出了如实的有罪供述,但在冷静下来后害怕受到法律制裁会影响到自己以后的工作和生活而翻供。有些犯罪嫌疑人在立案突审阶段认为其罪行已被侦查人员所掌握,力求宽大处理而做出有罪供述,但随着讯问的进行,犯罪嫌疑人可能发现侦查人员并未完全掌握其罪行,或者得知同案犯在逃、死亡或主要证据灭失等情况,自认为无法对证而翻供。另外对于部分懂法律、懂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有着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在讯问时对涉及案件定性的关键问题的供述模棱两可,为日后翻供做好准备。

二、侦查人员的自身原因。有些侦查人员在犯罪事实发生后不愿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为获取口供不惜采取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致使犯罪嫌疑人违心供认罪行或夸大案件数额,这种方法或许可以使某些案件得以侦破,但却极易造成虚假供述及违法办案,一旦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或庭审阶段便会发生翻供。有些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强,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应该及时、完整地取得的证据由于侦查工作的疏忽而没有及时、完整的取得,致使证据本身存在较大缺陷或者因为前期准备不充分,使得本应该并且能够收集到的证据没有收集到,导致整个案件在事实的认定上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依赖性过强,从而使得犯罪嫌疑人有了翻供的机会。另外,有些侦查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应该刑拘、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未刑拘、逮捕,已刑拘、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变更为取保候审,使犯罪嫌疑人有机会接触外界,听取家人、朋友的“点拨”或者受到他人指使、威胁进而翻供。

三、司法制度不完善。我国当前法律规定认罪态度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但具体如何从轻、从轻多少没有明确规定,同时法律也未对恶意翻供做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因为翻供行为而导致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法律公平正义的破坏所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这就导致了犯罪嫌疑人在权衡利弊后选择了翻供。

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多种多样,侦查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

一、加强思想教育工作。翻供多是犯罪嫌疑人在患得患失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其担心翻供一旦失败就抹杀了以前认罪态度好这一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或导致承担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因此常常一面翻供一面又想争取好的认罪态度。侦查人员应在摸清犯罪嫌疑人侥幸抵赖心理的基础上,充分运用法律关于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相关规定,帮助犯罪嫌疑人端正态度,使其充分理解“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证据运用原则,从而使犯罪嫌疑人意识到抵赖不仅没有作用,反而会受到严惩。再辅之以正反两面典型,教育犯罪嫌疑人使其彻底放弃抵赖心理,如实交待罪行。

二、提高干警素质。一是侦查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办案工作流程》、《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各项办案制度,坚决防止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违规办案行为发生,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二是侦查人员应正确灵活运用刑拘、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各种强制措施,为发现案件新线索、找到取证方向及案件突破提供机遇,同时也为防止串供、翻供及毁灭证据等问题提供保障。运用相关强制措施同时要严格依法规范使用,严格执行关于运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坚持敢用、慎用、短用原则,注重规范使用,严格管理,案件突破后及时变更强制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止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等风险。

三、全面收集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侦查人员应转变侦查观念和侦查模式,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摒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标的侦查观念,全面树立侦查取证“零口供”的侦查模式,减轻案件事实对口供的依赖,从源头上遏制犯罪嫌疑人翻供。

四、加强与公诉、侦监部门沟通。自侦部门要加强与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的联系沟通,确保自侦案件证据完善,能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案件性质认定正确,规范侦查取证,防止出现证据瑕疵,案件定性不准,程序违法等情况。同时自侦部门要认真听取侦监和公诉部门的意见建议,及时调整侦查方向,补强证据缺陷,完善程序要求,从而保证案件质量,减少退查,提高诉讼效率,最终形成防范犯罪嫌疑人翻供诉讼风险的合力。

五、完善司法制度。保障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依法充分行使,检察机关可根据案件需要,对那些认罪态度好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法律及有关规定,尽可能促进从轻、减轻处罚政策的落实,对证据确实充分而恶意翻供的犯罪嫌疑人,坚决予以严惩,预防和减少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翻供。同时加大对包庇、伪证行为的打击力度是有效防止和减少翻供的途径之一,使犯罪嫌疑人孤掌难鸣,保证案件侦查的顺利进行。

总之,侦查人员应在审讯策略的谋划上下功夫,确保心理攻势到位;在办案流程上做文章,确保执法规范到位;在侦查取证上动脑筋,确保证据收集全面。只有做到这些才能减轻案件事实对口供的依赖,有效防止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翻供。(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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