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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有效途径
日期:2015-06-01 00:00  作者: 

促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有效途径

兴平市检察院 吴卫江 任 渝

最高检通报了去年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主要情况,加强了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工作,把对未成年人犯罪少捕慎诉促进改过自新的问题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给予诠释,再次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其实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是困扰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近年来,虽然国家和社会为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出台了一些法律、政策,然而,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不降反升的趋势,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2838件56276人,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5169件77405人,此类犯罪还逐步出现一些等新的特点,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社会问题。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从犯罪主体来说,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方向发展的趋势明显。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早熟现象日趋明显,加之频繁接受暴力、色情影视、书刊的影响等原因,近年来,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笔者曾经审查起诉过未成年人周某某强迫卖淫的案件,该案除了组织者周某某是未成年人以外其他嫌疑人均为成年人,周某某模仿影视剧中黑社会老大管理控制其他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这是一起典型的受影视剧影响而犯罪的案例。

从犯罪手段来说未成年人罪犯作案的手段向凶残化和冷漠化方向发展。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残无人道,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有的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先强奸后迫使卖淫,甚至不顾被害人反抗暴力殴打威胁。未成年嫌疑人到案后,

竟然不知道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在审查周某某强迫一案中,周某某已经触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但到案后认为自己所为之事不以为然。

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说,团伙犯罪越来越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已经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雏形。这种团伙如果被不法人员掌握和控制或随着团伙骨干成员年龄的增长,将会演化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的专业化犯罪集团,对社会危害性具有倍增效应。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青春叛逆期心理。未成年人是指十四岁以上十八岁以下的人,由于他们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发育期,情绪、情感的社会化还很不完善,行为易受情绪的影响和左右,自我控制能力较差,难以抵制外界不良诱惑,难以有效的控制自已的心理冲动。加之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辨别是非的能力、抵制各种不良影响的能力不强,思维容易产生片面性和表面性。他们不能客观的、理智的、冷静的对待各种事物和现象,对比较复杂的社会现象难以正确认识,对自已的行为不能作出正确的估价和评断。从我们办理案件来看,大部分的未成年人犯案之前都有喜欢上网、打游戏、吸烟等不良嗜好,整天游手好闲,无事生非。

家庭大环境缺失。家庭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第一课堂,家庭环境如何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因此,家庭教育的好坏,父母道德品质的优劣以及教育方法是否得当,对子女的心理、

品德、爱好、理想和行为举止都有着极大的影响。家庭环境不良或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从我们审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看,有的父母文化程度低不会教育孩子,对孩子只知道粗暴打骂,不能和孩子有效地沟通;有的是因为父母离异或者长时间外出务工,孩子感受不到不到一个健全家庭的温暖。特别是近年来,离婚率的增长使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生活在单亲家庭中,由于缺乏家庭温暖,在不同程度上促使他们人格和行为的扭曲,他们或者被坏人引诱误入歧途,或者内心对社会不满而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并走向犯罪,或者因受继父(母)歧视而流入社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还有的家庭对子女娇纵溺爱,使未成年人认为自己想要干什么就能干什么,最终当欲望无法得到满足时,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黄灰黑三色侵蚀。社会是个大熔炉,目前的社会环境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依秦岭公安分局原副局长韩宏洲的“三色污染”观点,来自文化市场的“黄色”污染、以腐败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灰色”污染和以暴力团伙犯罪为主的“黑色”污染,对青少年犯罪影响尤甚。这些不良社会风气的存在,严重侵蚀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一些未成年人幼小的心灵种上了贪慕虚荣的种子,讲排场、讲吃喝、讲穿戴、好逸恶劳、梦想一夜暴富,经济收入的差距加大,造成了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诱发青少年向往金钱物质,使得一些青少年为获不义之财疯狂作案。在“三色污染”泛滥的现状下,未成年人自身思想不成熟,社会阅历浅,辨别是非能力差,对好坏良莠缺乏全面的判断,于是,在缺乏良性诱导的情况下,容易受好奇心的驱使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途径

未雨绸缪,预防远强于既成。我们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单纯是政法机关的任务,而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它是全社会的共同义务和责任,需要全社会相互配合、整体作用、共同参与,从而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预防工作从娃娃抓起。目前学校的法制课还未得到足够重视,普法教育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一些地方的学校尽管也聘有法制副校长,不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但法制教育形不成长效机制,充其量也是杯水车薪。要想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真正普及法律知识,就应当从小学开始将法律做为常设课程,从小学到初中、高中,再到大学,内容由浅到深,由简单到适量,这样才能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将每一个未成年人都能在心中画出法律的底线。当一个人知道自己的某种行为将会触犯国家刑律,将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将会使自己失去自由时,他就会尽力去克制自己的情绪。当一个人知道哪些行为违法,哪些行为合法,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该采取怎样的合法的手段来保护自己时,他就会尽力避免违法行为,知道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相信法律。这样的教育模式即便不会消灭犯罪,但会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的发生,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营造环境从家庭做到。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良好的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一生至关重要,因此家庭教育中不应忽视法制教育的内容。一方面,最主要的问题是让父母掌握适当的教育方式,从思想上重视对子女的法制教育,另一方面,还要以身作则,消除家长自身的不当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影响。因此,家庭教育的核心问题还是让家长从思想上切实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制教育重视起来,教育和示范并行,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在潜移默化中做到法制教育。政法机关可考虑

建立类似工作机制,适时举办家长培训活动,有针对性地对家长讲授法制教育课,分析典型案例,总结经验做法,提出改善对策,从而达到强化家庭法制教育的目的。

感化挽救从实际落实。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是对严重犯罪应当依法严惩,对轻微犯罪应当适度宽缓,对严重犯罪具备法定从宽条件的也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按附条件不起诉办理,充分体现立法的本意。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我国的其他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成年人犯罪给予了宽大的处理原则。特别是新刑诉法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式入法,更是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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