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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当前基层院预防工作面临的困境与解决对策
日期:2017-04-03 20:28  作者: 

职务犯罪的预防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在事前采取有关预防措施,不断促成抑制犯罪因素的增长,着力铲除犯罪的根源和苗头,防止发生职务犯罪的一种治本式的行为。当前,职务犯罪的预防在各地发展较快,成效显著,如预防机构的建立、预防队伍专业化建设、预防路子的不断探索等均有可喜的进步。但是在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预防工作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困境,制约影响着预防工作的健康发展,这些问题不解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就难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当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存在的困境。

(一)立法滞后,法律依据不足。目前,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只是以中央领导人的有关讲话、上级检察机关的有关文件精神来开展工作,致使预防工作有很大的人为性和随意性。当前除了少数地方通过地方人大部门颁布预防工作实施条例以外,国家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职务犯罪预防法。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推进,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陷入艰难开展、收效甚微的困境。有的部门对检察机关预防工作不支持、不配合,认为搞预防就是找茬、寻事情,处于对立情绪,常常是预防工作处于十分尴尬的地步。

(二)地方党委、政府对预防工作重视不够,社会化预防网络难以形成。职务犯罪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不是由哪一个部门、哪一个单位能够独立完成的,它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构筑预防职务犯罪的网络,形成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才能防患于未然,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检察机关所进行的预防只能算其中的一份子,即检察预防,还有很多很多的职能预防和其他预防。但在目前,只有检察机关设立了预防机构,而其他部门则没有。特别是地方党委、政府内没有设置这样的机构,对预防工作的开展极为不利。因为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在当前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尤其需要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指导和协调。没有党委、政府的参与,搞好预防就等于一句空话。
 (三)重打击轻预防的思想观念难以改变。由于预防工作是一项隐形工程,不向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立竿见影,加之,目前衡量检察机关工作业绩主要还是看办案这个“硬指标”。这种片面思想,直接影响到检察工作的整体部署,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都向办案一线倾斜,预防部门人员严重匮乏、经费严重不足,致使预防工作只是口头说说、流于形式、搞应付。由于预防工作得不到重视,缺乏领导统筹协调,大部分同志认为职务犯罪预防只是预防部门的事,出现办案和预防“两张皮”,打防脱节现象,打击不管预防,预防脱离打击,导致预防工作成为无源之水、针对性不强。

(四)预防专业人才的缺乏,致使预防工作不适应现在社会发展需要。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门科学,有很深的学问,它有自己的规律,有自己的特点。这就要求又一批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的专业化预防队伍,而现实情况是,基层院预防工作被视为无足轻重的工作,预防部门大都是一人科室少见、二人科室常见、三人科室罕见的局面,且预防部门人员流动性大,专业素质不高、实践经验缺乏,所以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因此进展缓慢,严重制约了预防工作向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方向的纵深发展。

(五)预防工作的群众基础不扎实。虽然我们通过各种形式搞预防、做宣传,但预防工作的知名度还很低,有些群众只知道惩治腐败靠打击,靠办理大要案,却很少知道预防工作的重要作用。一方面是因为预防工作的起步较晚,没有形成一定的声势;另一方面也与媒体的宣传不够有关。再者,预防工作的成效没有办案那么明显。有的预防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变了样,如该办的案没有办,群众有意见,所以造成预防工作的群众基础薄弱,他们参与预防的积极性不高。
    (六)预防工作缺乏指导,各基层院相互之间交流少。上级院要求下级院搞好预防,但在平时的实际工作中缺乏对下级院的指导和帮助。与办案相比,反贪侦查工作经验交流会不知开过多少次了,而预防工作会议则开得很少,所以各基层院均各自为战,互不往来,造成各地预防工作极大的不平衡。有的地方搞得好,摸出了路子;有的地方搞的差,还在继续探索。结果是好的经验没有得到推广和学习,差的教训也没有得到及时总结和交流,形成预防工作的无序状态,造成很大的资源浪费。

二、解决对策。

(一)加快预防立法,为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反腐败靠法制,预防腐败同样要靠法制。目前,世界上有60多个国家或地区制定了预防腐败方面的法律,全国人大也应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制定、颁发预防职务犯罪有关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明确检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权利、义务等等,给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强力推动,也使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有法可依,能理直气壮地真正担负起预防工作职责。

(二)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重视和支持。检察机关应主动加大和地方党委、政府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将预防成果报送相关部门,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支持,统一指导和协调本地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了党委、政府的参与,预防工作的力度就大,进步就快。同时,检察机关自身也要对预防工作进行再认识,诸如工作体制、工作方法、工作思路等,都要进行改进和提高。要同重视办案一样重视预防工作,不能因为办案而忘了预防,并且要在人力、经费和时间上给予保证。

 (三)转变观念,完善打防结合机制。只有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才能充分发挥反腐败斗争的整体功效,达到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打击是治标,是预防的前提和基础;预防是治本,是打击的深化和发展。我们重视和强调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不仅不是轻视打击惩治手段,恰恰是为了延伸、完善检察职能,使打击和预防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更好的发挥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

(四)上级院对下级院要加强指导和帮助,注意推广好的做法,各基层院之间也要加强合作与交流,互通有无,共同提高。上级院在这方面可以给基层院提供学习机会,比如多组织召开预防工作经验交流会,组织干警到成绩突出的单位学习、参观等,达到资源共享,相互学习、相互促进,推动预防工作健康发展。

(五)加强预防队伍专业化建设。在保证人员配备的基础上,提高预防干警自身素质,不但要学习预防职务犯罪的专业知识,而且要学习预防对象的业务知识。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预防干警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使他们尽快由外行变成内行。

(六)要有创新精神,完善预防措施,重视预防质量和预防效果。要真正把预防当一门科学,加强探索,加强调研,找到预防工作的新方法、新措施,同时对原有的工作方式进行改进。比如,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方面存在着走过场,所以要加大力度,保证工作到位;再如,由于缺乏回访考察,有的检察建议就存在着“以文换文”的现象。即我们给对方发了检察建议后,发案单位实际上并未落实,也不想落实,为了应付差事,有关人员对照检察建议,凭想象罗列个一二三四,形成“落实情况”,送到检察机关。所以,仅凭发案单位的一纸空文,不进行回访考察,难以保证检察建议的落实,也就难以保证预防的质量。(贺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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