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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后找人顶罪问题探讨
日期:2017-04-03 20:28  作者: 

酒驾后找人顶罪问题探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辆的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的迅速增加,无视交通法规,酒后乃至醉酒驾车的现象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为了遏制呈多发、高发态势的醉酒驾车现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的规定,自该规定颁布以后,酒后或者醉酒后开车的情况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减少。但随着醉驾入刑规定的出台,实践中也出现了新的案情和新的问题,个别问题甚至引发广泛争议,如行为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找人顶罪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本文将结合汉滨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危险驾驶案中遇到的一些案情,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后,找人顶罪或指使他人作伪证问题进行探讨。

 案例一,徐某危险驾驶案。2014年11月8日凌晨2时左右,犯罪嫌疑人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越野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前方无证驾驶并违章调头的刘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车内乘客杨某伤后死亡。事故发生后徐某唯恐酒驾被发现,打电话找来自己的亲戚陈某冒充事故驾驶者,并指使同车乘员钱某做假证,试图掩饰自己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疑点,通过细致的侦查工作,查明事故真相,在事实与证据面前,徐某、钱某、陈某三人承认了全部事实。

案例二,刘某危险驾驶案。2014年12月17日晚,刘某、李某、丁某三人聚餐喝酒后,由刘某驾车,李某、丁某分别坐于副驾驶和后排座位。在行驶过程中,刘某撞到路中隔离栏,致使隔离栏部分损毁,造成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刘某、李某、丁某逃离现场,且丁某打电话找来自己的女朋友周某顶替刘某,试图掩饰刘某的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的细致侦查,查明事故真相,在事实与证据面前,四人承认了全部事实。

两起案件具有相类似的案情,即犯罪嫌疑人徐某和刘某都是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构成危险驾驶罪,且两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找人顶罪并指使他人作伪证。上述案件有两个问题存在争议:(1)犯罪嫌疑人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后,找人顶罪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如何定性。(2)钱某、周某等人明知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为他人顶罪或作伪证的行为如何定性。

  针对第一个问题,醉酒驾车遇检查时或者逃跑后,指使他人顶罪或者作伪证的行为。醉驾入刑后此类情况多次出现,主要是醉驾者抱有侥幸心理,希望用此种方式逃避刑事追究。但此种行为如何定性,学者们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符合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与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犯罪嫌疑人采取一般的嘱托、请求、劝诱等方式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以妨害作证罪论处。依据此观点,徐某和刘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妨害作证罪。笔者认为,醉驾者构成危险驾驶罪后,找人顶罪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但应该根据具体案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妨害作证罪,即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本罪损害的法益是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醉驾者指使他人顶罪或作伪证的行为不仅会影响案件侦查和诉讼进程,还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侵犯了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但在实践中醉驾者采取暴力、威胁方式指使他人顶罪或作伪证的情形很少,多采取贿买、请求、劝诱等非暴力方式指使他人顶罪或作伪证。采用暴力方式和采用非暴力方式的社会危害性明显不同,因此对于采用非暴力方式指使他人顶罪或作伪证的行为,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谨慎定性,即使认定该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也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从轻或减轻处罚。

针对钱某、周某等人明知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为他人顶罪或作伪证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同样存在争议,争议焦点在于顶罪者或作伪证者的包庇行为是否构成包庇罪。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学者认为,顶罪者或作伪证者的包庇行为对象是危险驾驶罪,依据《刑法》规定,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是拘役并处罚金,对包庇罪的处罚是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明显轻于对包庇罪的处罚,如果对醉驾者处罚轻,而对顶罪者或作伪证者的处罚重,则明显违背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因此不宜对该种包庇行为认定为犯罪,但公安机关应该对该种行为予以治安处罚。认为构成犯罪的学者认为,危险驾驶罪与对该犯罪进行包庇的犯罪,属于本犯与派生犯的关系。派生犯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在犯罪构成上以其本犯的相关人或物为自己犯罪对象的一种事后帮助型犯罪。作为派生犯与其本犯的两个犯罪或者两组犯罪之间必须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不同犯罪,且这些不同的犯罪各自具有独立的罪名、构成要件、独立的法定刑,即派生犯是否构成犯罪与本犯法定刑的多少并无关联。因此对危险驾驶犯罪的包庇行为应当构成包庇罪。笔者认为,后者观点更为恰当,明知他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然为他人顶罪或作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但依据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此处包庇罪包庇的是危险驾驶罪这一轻罪,在量刑时应当考虑罪行相当,不能因为包庇罪规定有较高的刑罚尺度而对包庇行为人施以较重刑罚,而应当与同案的危险驾驶人所处刑罚相适应,且如果包庇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则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危险驾驶及其派生犯罪之所以会频繁发生,主要还是由于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或者有意识,但心存侥幸,认为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危险驾驶及其派生犯罪属于轻罪,应当以治理和预防为主要目的,打击为辅助方式。现就治理和预防危险驾驶及其派生犯罪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监督范围。结合实际案例,与相关部门配合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做好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从源头遏制酒后驾车及替醉驾者顶罪、作伪证的行为。积极运用新媒体,提高法制宣传的影响力,号召群众加入监督主体,对身边酒后驾车及替醉驾者顶罪、作伪证的行为进行监督,营造全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良好社会环境。

 2、加强社会管理、完善惩防体系。依据刑罚的谦抑性原则,结合醉驾行为具有可预防、可控制等特点,加强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社会综合治理。加大各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作力度,以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为目标,推动形成从治安处罚到刑事处罚的完整而严密的惩防体系,有效预防和遏制醉驾行为。

 3、加大打击力度、统一量刑标准。司法机关在处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法办案,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或包庇罪的行为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要统一此类案件的量刑标准,同时也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综合考虑醉驾者的醉酒程度、违法违章情况、对法益损害程度,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各方面因素,正确适用刑罚,从而实现刑罚之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作者: 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办公室宋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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