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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抢夺罪界限实例分析
日期:2017-04-03 20:28  作者: 

盗窃罪与抢夺罪界限实例分析

 

无业青年马某在某市作案二十余起,每起作案的行为方式相同:其都是进入烟酒门市后装作购买很多香烟,让门市老板误以为来了大客户,博取信任。马某通过和门市老板谈好价钱,要来空纸箱,把烟装进纸箱里放在吧台上,并要求门市老板为其结帐、开收据等一系列活动,有意分散门市老板的注意力。在门市老板书写收据或者应付其他顾客放松警惕之际,马某便从纸箱中取出香烟快速走出店门,并乘坐等候在马路边另一人的车辆迅速离开。

案发后,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是马某实施了抢夺行为,涉嫌构成抢夺罪。但笔者认为,从马某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表现来看,其行为应涉嫌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首先,客观行为方式的不同是两罪的最大区别。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没有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等侵犯人身权利的方法。故,抢夺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是采取公然夺取的方式,所谓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当着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的面公然夺走其财物,并且这种公然夺取并没有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否则构成抢劫罪。盗窃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是秘密窃取,即行为人用自以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发现的手段窃走财物。如果行为人采取了让财物所有人、占有人不知道的秘密方式取走财物,即使财物所有人、占有人事实上已经发觉,这也构成盗窃罪(可能构成盗窃未遂)。

其次,在主观方面,应根据行为人对自己取得财物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盗窃行为还是抢夺行为。盗窃罪中行为人自认为其是秘密进行的,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发现。如果行为人自认为夺取财物是在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明知的状态下进行的,即使事实上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并不知道行为人的取财行为,仍构成抢夺罪。

再次,是否具有“公然性” 和“夺取性”。所谓“公然性”,主要是相对财物所有人、占有人而言的,即当着他们的面,乘其不备,夺取财物。“公然性”仅以当着财物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面为条件的,不以他人在场为条件。如果当着财物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面突然夺取,即使没有其他人在场,也属于抢夺;若背着财物所有人、占有人悄悄偷取财物,即使其他人在场目睹,也属于盗窃。而所谓“夺取性”,是指使用暴力针对财物的突然抢取。抢夺罪是针对物的暴力,如果对物并没有使用暴力,则构不成抢夺罪。

本案中,马某主观上认为门市老板并没有当场发现其取走烟酒(事实上,根据马某向公诉人员的供述,其作案均是趁门市老板不注意之际控制财物后悄然离开。)客观上是趁着门市老板不注意悄悄取走烟酒,其行为并不具有“公然性”和“夺取性”的条件。所以,马某的行为应该属于盗窃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     (撰稿人:榆林市吴堡县人民法院  王明海 艾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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