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 >> 政法理论 >> 详细内容
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路径思考
日期:2017-04-03 20:28  作者: 

法律“精准扶贫” --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路径思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中提出,要通过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等渠道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管理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法律权威与尊严在全社会的树立、是社会大众对司法的信任与尊敬。提高司法公信力,路径有很多,其中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借助民众对司法个案体会的扩散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通过具体司法案件感受公平正义,进而逐渐在周围人群形成扩散,无疑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扶贫开发要“精准”,在司法领域,在具体司法案件中有司法需求的人民群众就是司法机关“扶贫开发”的对象,这些人就是法律知识、法治精神的“贫困户”。他们因为不懂法律,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而成为最需要法律帮扶的对象。检察机关提高司法公信力,就应该以具体案件为依托,进行法律“精准扶贫”,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具体案件办理成果取信于民。 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精准扶贫”,要做到对象精准、内容精准、方式精准、效果精准。对象精准,就是要明确应该进行法律帮扶的对象,具体说,就是我们开展各项检察业务过程中接触的各类当事人,他们因为法律问题而与检察机关接触,是最需要法律帮扶的人,是检察机关提高司法公信力应该瞄准的对象。内容精准,就是要明确对案件当事人进行法律帮扶的内容,要针对具体案件、具体人员的不同情况,确定应该提供法律帮扶的内容,因案而异、因人而异、辩证施治、对症下药。对最需要的人,提供最需要的内容。方式精准,就是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扶的时候,选择最适合的方式。提供法律帮扶,不只是要做到内容正确,而且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充分考虑他们法律意识欠缺的具体情况,以最适合他们的方式,去提供“精准扶贫”。效果精准,就是要树立结果意识,不仅要看帮扶的行动,更要看帮扶的具体结果,有没有解决存在的问题。帮扶的具体效果,应该包含三个层面,一是具体法律问题的解决,二是通过解决具体问题宣传法律,三是在宣传法律的基础上传播法治精神。相比大水漫灌、广而告之的粗放式的普法宣传,依托具体案件,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的法律“精准扶贫”,对于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无疑效果要好得多。 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精准扶贫”,应该坚持严格司法、大局意识、法治精神。坚持严格司法,就是要对涉及的具体问题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做到公平公正、不偏不倚。这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指出的,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没有公正就没有公信力。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坚持大局意识,就是要明确司法办案的根本目的,在为谁司法、为谁办案这个根本问题上态度明确、立场坚定,在具体司法办案过程中心中时刻装着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大局,跳出部门利益、团体利益的小天地,多一点沟通、多一点担当,少一些推诿、少一些冷横。坚持法治精神,就是要明确司法办案的终极目的,在具体司法办案过程中心中时刻装着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跳出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的框子,不局限于案结事了,更进一步做到明法析理、彰显公平正义、彰显法治精神。 进行法律“精准扶贫”,是检察机关践行群众路线的切实之举,是实践“三严三实”要求的具体行动,是促进检察工作规范健康发展的现实路径,是实现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推进依法治国的有效措施。(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李军)

政协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媒体 友情链接 检察网站 中省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