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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镇安:司法警察在自侦案件进行搜查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日期:2017-04-03 20:28  作者: 

商洛镇安:司法警察在自侦案件进行搜查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当前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深入,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的不断增强,在侦破此类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采取及时有效的搜查措施,可以直接获取重要犯罪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的实施,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行职责提供了依据。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出于侦查活动及时性的要求,往往需要司法警察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人身进行搜查,从而进一步保全、收集证据。在搜查行为实施的过程中,实际上存在着公权力与公民财产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的较量。因此,在自侦案件中进行搜查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周密部署,树立依法协助搜查的责任意识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依法履行职责”。司法警察参与自侦案件搜查时必须摆正位置,树立依法协助和服从的意识,自觉接受检察官的指导,履行相应的职责,不得擅行其事或超越自身权限。同时,《规则》第九条规定, 司法警察执行保护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任务时,要对犯罪现场进行警戒,防止可疑人员逃离现场、转移物品、隐匿或者销毁证据。为了使搜查工作达到预期的目

的,法警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事先应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一)参与搜查前,了解被搜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搜查现场及周围环境,确定搜查的范围和重点,明确分工和责任;

(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住所、工作地点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时,应当做好安全保障和警戒工作。

二、手续齐备,树立依法搜查的程序意识

搜查是一种严肃并带有强制性的侦查活动,因此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的规定,在进行搜查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

1、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由检察长签发的搜查证。但是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这里所说的紧急情况,在侦查实践中是指:(1)身带行凶、自杀器具的;(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3)可能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在这些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搜查的审批手续,所以,允许以拘留证、逮捕证进行搜查。

2、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3、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时,不得无故损坏被搜查人的财物。对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私生活情况,不得泄露。

4、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三、注意细节,树立执法的人性化意识。

虽然法律赋予了司法警察搜查的权利,但是在搜查过程中,应当换位思考,一是住宅搜查选择对当事人影响较小的方式进行。尽量选择老年人、未成年人不在场时搜查,或者事先将嫌疑人家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安排到亲属住处,当地居委会等回避。如无法回避的,尽量不要当面进行搜查。二是搜查后的物品归位。搜查后应及时恢复原状,条件允许的,先对物品摆放状态进行摄像,搜查完毕后按照原样逐一放回。对易碎易损物品轻拿、轻放,如果造成损坏的,应立即给予赔偿。(陕西镇安县检察院  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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