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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侦查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日期:2017-04-03 20:28  作者: 

 

浅谈侦查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职能,贯穿于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的始终,担负着审查批准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对于推进依法治国、打击犯罪、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监督措施不到位、监督力度不够、工作开展不完善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侦查监督职能的发挥。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当前基层检察院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对策谈以下看法。

一、侦查监督工作开展现状

1、严把证据关,努力提升逮捕质量

侦查监督部门从依法履行审查逮捕职能出发,牢固树立案件质量意识,重视对案件证据的审查,严格按照《审查逮捕办案规范(试行)》的操作流程办理案件,根据现有证据依法认定案件事实,判断案件性质,全面把握社会危险性条件,不断提高审查、分析、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坚决杜绝捕后判无罪、撤案和不起诉案件的发生。同时,注重办案效果,认真做好案件风险评估,做到案结事了。2013年以来,我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批捕案件173件273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44件175人,不批准逮捕24件49人,公安机关撤回5件6人,未出现捕后判无罪的情形,严把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的第一道关口。

2、加大立案监督力度,优化监督效果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为了依法履行这一职责,检察机关不断加大立案监督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发现案件线索,工作成效明显。2013年以来我院共办理立案监督案件23件,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5件,公安机关接到通知书后全部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其中8件11人被批准逮捕,法院均作出有罪判决;建议公安机关撤案8件,有效实现了立案监督案件数量、质量与效果的有机统一。

3、积极引导侦查取证,监督不断加强

我院重视对重大案件的提前介入,接到公安机关案情通报后,立即赶赴案发现场,积极与侦查机关进行案情商讨,就侦查方向、侦查思路和证据收集固定、案件定性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有力的保证了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法规范进行。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对需要补充完善相关证据的,及时向侦查机关发出继续侦查取证的建议,据统计,近三年来共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107件、《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14件。为强化侦查活动监督,依法监督纠正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近三年来我院共向侦查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39件,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7件,侦查机关全部予以采纳,对于推进严格执法,树立法治权威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效

1、加强案件管理,提升案件质量

始终坚持把案件质量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多举措严把案件质量。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抽调业务精英专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的方式对各科室所办结的案件进行交叉互查,针对暴露出问题,做到立查立改,并及时做好案件总结和剖析工作,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增强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的意识,确保案件质量不出问题。

2、严格责任追究,强化司法监督

在健全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防止内部干预制度方面,我院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制定《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登记制度》,明确规定与办案无关的内部人员因非职务行为咨询、打听案情或者为当事人求情的,必须进行登记备案,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的长效机制,打造公正依法办案防护网,为规范干警的办案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

3、加强沟通联系,严把批捕关口

通过定期与公安机关召开座谈会、联席会的形式,切实加强沟通,做好信息通报、案情咨询的双向移交,适时做好案情分析梳理,与公安机关形成打击合力,严把逮捕关,为防止冤假错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强化业务学习,提升执法水平

通过自学、科室集中讨论、参加院内组织的法律文书制作竞赛、聆听市院或省院专家讲座等形式不断加强学习,针对疑难复杂案件、相似罪名辨析,强化非法证据排除意识,增强干警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分析能力、文书制作能力,激发了干警学业务、练技能、强素质的积极性,不断提升干警的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三、当前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侦查监督在具体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监督措施不到位,监督力度不够,监督工作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立案监督机制功能的发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捕后轻刑判决率偏高

在司法实践中,结合近三年办理的审查批准逮捕案件数据看,批捕率每年基本保持在70%-75%之间,其中捕后轻刑判决率表现较为突出。例如对有被害人且没有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被害人对于逮捕措施的理解有一定偏差,片面认为只要不逮捕犯罪嫌疑人就是对犯罪行为的放纵,对于侦查监督部门做出的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不理解;而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七十九条规定的社会危险条件观念更新不够,侦查机关不注重调取社会危险性方面的材料,在审查逮捕时往往过多的考虑社会的稳定,减少涉检上访的发生,作出批捕决定,造成捕后轻刑判决率居高不下,违背了新刑事诉讼法提倡的减少羁押的立法精神。据统计,近三年来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批准逮捕144件175人,法院判处拘役、管制、缓刑、单处或并处罚金66件67人,未判决23件25人,轻判决率达到38%。

2、侦查监督工作制度缺陷,监督措施不完善

侦查监督部门在侦查活动监督实务中通常获取线索的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通过审阅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卷材料,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获取案件线索;二是通过到基层公安派出机构调阅案卷,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查处有案不立、依罚代刑的现象,或提前介入侦查活动获取案源线索;三是通过受理控告申诉部门递交的群众举报、控告、申诉发现线索;四是通过走访社区、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单位,进行线索摸排。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严重滞后,主要通过审查逮捕案卷的方式进行,很难发现刑讯逼供、违法取证、非法羁押等违法行为,对侦查机关的受案、立案、侦查措施缺乏制度措施进行了解,很难发现立案监督线索,存在监督范围窄,线索搜集难,侦查监督严重滞后性等情形。加上审查逮捕工作、侦查活动监督、提前介入、审查延长羁押期限等工作,使办案人员没有精力和时间再专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3、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

在办理立案监督案件中,部分检察干警对正确处理与公安机关“监督”和“配合”的关系问题上还存在着模糊认识和畏难情绪,重配合,轻监督的思想在不少干警头脑中根深蒂固,认为对侦查机关进行立案监督会破坏双方之间的配合关系,使立案监督流于形式。加上检察人员将工作重心放在审查逮捕案件的定性把关上,主动监督意识不强,况且审查逮捕时间短,往往容易忽略案件中的立案监督线索。另一方面,办案队伍年轻化带来的司法经验不足,法律监督敏锐性不强等导致不敢监督、不懂监督、不善监督,也直接影响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侦查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1、严格执法,多措并举降低捕后轻判决率

针对捕后轻刑判决率表现突出的问题,首先,办案人员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办案程序合理的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及时做好被害人及其家属的释法说理和安抚工作,避免涉检上访事件的发生。其次,检察人员尽力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促使公安机关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在提请审查逮捕之前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诉讼形式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争取在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前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切实做到少捕、慎捕,不仅最大限度的修复了社会关系,化解了社会矛盾,而且节约了司法资源,避免不必要的羁押。最后,办案人员应对各自办理的批捕案件设立跟踪监督台账,并对所办结的案件进行全程动态跟踪,重点对强制措施、提起公诉、不起诉、法院判决的情况等进行监督,对于发现的判处轻刑的案件,承办人应检查在审查逮捕阶段作出批捕决定是否合适,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2、创新机制,积极拓宽监督渠道

在日常工作中,办案人员除通过从审查案卷材料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等四种途径外,还可以建立立案举报奖励制度,通过深入农村街道社区等场所摆放案例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法律咨询等形式向群众广泛宣传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具体内容、职能范围和法律程序,随时接受群众咨询、控告,并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职能,发动群众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案件线索进行举报,对调查情况属实的给予适当的奖励,增强人民群众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使群众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立案监督中来,拓宽刑事立案监督的案源渠道。另一方面,建议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网络机制,使检察机关及时掌握刑事案件的发案、受案、立案侦查和案件处理等情况,及时开展侦查活动监督,从中发现立案监督的线索,扩大监督的途径,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3、强措施,严把案件批捕关口

一是加强对案件量刑情节的审查,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的犯罪嫌疑人,无逮捕必要的或者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批捕。二是重点加强对案件证据的审查,严格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界限,排除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及时消除因证据变化导致捕后轻判的可能。三是重点考察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结合已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量刑的规定,对可能判处轻刑的,不予批捕。四是重点考察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从认罪态度、有无真诚悔罪表现,能否积极消除因犯罪引发的社会危险矛盾等来考量,对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足以防止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能够保证诉讼进行的不予批捕。

4、树立规范监督理念,努力提升监督能力

转变监督理念,根据侦查监督工作特点和要求,加大业务培训工作力度,提高检察干警对侦查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仅要熟练掌握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还要了解公安机关侦查办案的特点和规律,强化监督队伍建设。同时,转变观念,检察人员不仅要将办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作为工作的重心,还应将立案监督作为侦查监督工作的重点,强化刑事立案监督意识,妥善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在配合中监督,通过监督更好地配合,营造良好的立案监督工作软环境,推进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有效开展。

五、结语

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直接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关系到检察机关在党和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和形象,更关系到国家法制建设和法制文明的形象。因此,作为基层检察干警,应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树立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思维,全面客观审查证据,准确适用逮捕条件,严格把好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关,同时,不断提升检察干警的执法素质和执法能力,强化监督手段和监督意识,进一步推动侦查监督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更大成效.(章玉进 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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