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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检察院检务公开工作的现状
日期:2016-06-06 00:00  作者: 
 

浅析基层检察院检务公开工作的现状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王甲

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的活动和事项。实行“检务公开”是检察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一次具有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大创新,是检察机关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最直接最有效的形式。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何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检务公开工作,成为值得研究的一个新课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在此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检务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6年6月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规定推行以来,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既强化了监督制约机制,规范了执法行为,又提高了检察人员的公正执法意识;既促进了检察队伍建设,又密切了检民关系,树立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但作为一种新型的工作制度,检务公开的实践与其应达到的目标之间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差距,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公开的范围不够宽广。

基于当前的社会环境和执法条件,检务公开未能在更宽的领域和范围内开展,在相当一部分人民群众的心目中,对检察机关的了解仅局限于对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这一项工作职责,而对其他工作职能处于一种陌生的状态。由此看来,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产生一种印象不深,工作性质不明的状况,只要涉及到侦查办案就想到公安机关,涉及到定罪量刑就想到人民法院,特别是在农村部分群众心中,检察机关不知是干啥的。因此,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公开的范围没有进一步延伸到基层。

(二)公开形式不够规范。

目前的检务公开多是一种单向的宣传式公开,但公开的时间、地点、场合、程度及公开什么、如何公开等,缺乏统一的规定,导致各地检察机关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实践中,也大多局限在举报宣传日、逢场过节期间,通过设置专栏、横幅标语、印发小册子、召开联系会、座谈会或新闻媒体等常规形式,告知检察机关的职能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这样很容易产生形式高于实质的弊端。要么偏重于检务执行结果的公开而忽视检务执行程序的公开。要么形式公开而内容未公开,或表面公开而实质未公开,往往是走过场,流于形式。 

(三)公开内容不够完善。

检务公开所宣传的内容基本上是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严格意义上说这是法律的公开而不是检务的公开,在执法过程中而只是对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告知,对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承担哪些法律监督职能,当事人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几乎是没有具体的内容,也没有阐明清楚,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解决情况,对检察人员的投诉情况,对群众关心案件的进展情况等真正重要以及群众要求知道的敏感、热点、焦点问题,则公开不够,势必造成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了解不多,印象不深。

(四)公开机制不够健全。

检务公开工作还没有形成制度化、法律化和规范化。对如何组织实施,如何保障,以什么标准进行考核评估等监督制约机制,缺乏全面具体的规定,且在各级检察机关还未形成检务信息资源的共享。由于责任规定不明确,实行检务公开多是依靠检察人员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形成“多公开多错、少公开少错、不公开不错”的思想在部分人当中仍然存在,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检务公开的实效。

二、检务公开工作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执法理念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观念的影响,使得我们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形成了“秘密办案、办案保密”的思维定势,造成有些地方怕公开、不敢公开、被动公开多、主动公开少的现状,这与检务公开的要求不相适应。

(二)层面操作问题。

高检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公众关注的职务犯罪案件查办情况,在逮捕或提起公诉适时予以报道”。如何实施这一规定,基层院面临很多困难,因案件逮捕后在侦查过程中,报道后是否利于案件的侦查,社会影响大与不大,是否倍受公众关注等一系列问题都很难界定。

(三)制度完善问题。

检务公开作为检察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出现的新事物,必然会突破现行的一些规定,在推进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与现行的一些做法相冲突,据此应必须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应加以规范和完善。

三、检务公开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按照检务公开价值取向的要求,针对检务公开工作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必须提高检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保障检察机关公正执法。

(一)转变执法理念。

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引导干警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新理念,对检察权由谁来监督?这是全社会关注的重大课题。检务公开可以解决这一课题,能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检察干警的执法行为,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使社会各界能够了解检察工作,支持检察工作,监督检察工作。这是检察工作执法为民的有力保障。深刻认识检务公开在密切检群关系、体现执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意义,实现从“要我公开”到“我要公开”,“职责公开”到“工作公开”的根本性转变。让群众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明确公开范围。

实行“阳光检察”不等于事事公开,如涉及举报人的举报信息、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和违反法律法规所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及妨害案件侦查的有关情况外,其他应尽量向社会公开,要明确检务公开的范围,要从上到下规定统一的检务公开模式,包括性质职能、检察业务、检察政务、检察事务等内容。

(三)强化公开措施。

一要加强领导。成立检务公开领导小组和专门领导班子,与政工部门合署办公,具体负责检务公开的总体规划,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二要规范运行。形成由检察长主要抓,分管领导专门抓,政工部门具体抓,其他部门协助抓的工作格局,制度方案,统一形式,面向社会,循序推进。三要拓宽渠道。尽可能采取多种形式,如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新闻媒体、电子检务等多种形式不断拓展渠道,扩充载体,确保多角度、多侧面地推行检务公开工作。

(四)健全考核机制。

一要完善检务活动公开处理机制。规定检察机关处理重要涉检信访案件,提请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等重要检务活动,必须采取公开处理方式,广泛听取双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力求各项处理决定公正、公平、合法。二要完善检务公开责任追究机制。没有依照规定实行检务公开的,在检务公开中收集到群众意见和建议,没有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的要追究责任。三要完善泄密责任追究制。公开与保密同等重要,要明确检务公开下的保密范围,一旦发现泄密,直接责任人要受到追究,确保检务公开的健康发展。四要加强考核监督。要把检务公开纳入办案质量考评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对严重违反检务公开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以进一步提高干警执行检务公开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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