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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日期:2017-04-03 20:28  作者: 

浅析基层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镇安县检察院    沈良  

近年来,各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在上级院和本院党组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加强民行检察监督的要求与期待,努力促进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集中力量在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上狠下功夫,无论是监督的力度,还是监督的质量和效果,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十八届四中全会突出强调要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对加强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作出了新的重大改革部署。加强民行检察监督,是司法监督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明确要求。不断提高民行检察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对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层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开展中出现的问题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作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层民行检察部门在这些高标准、严要求的指导和规范下,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步。同时,基层民行检察部门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实施监督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面临一些新挑战。在具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很多,但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人员少,民行工作难开展。民行部门在基层检察院本就是小科室,一般都是两人,但并不排除一人科室的存在,还常常配合自侦部门办案,自身的工作开展难免受到影响。

(二)沟通少,监督效果难实现。与民行业务直接往来的机关是法院,但法院对检察系统的监督有着本能的回避,很多监督措施不能落到实处;对于检察院的检察建议,时有出现不回复或者拖延回复的情况,即使回复,也抱有敷衍了事的态度,建议能否真正得到采纳,检察机关无从确认。

(三)案源少,民行业务难推进。社会大众对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业务知之甚少,民事申诉案件本就不多,加上新民诉法给基层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带来的限制,案源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大力开展民行业务难度加大。

二、基层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发展受阻的原因

(一)民行检察工作被边缘化,外界认知少

民行检察工作的边缘化严重制约了民行业务的纵深发展,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局面,原因不难理解。从检察机关来讲,对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视不够,在人力

配备和领导的关注方面相对欠缺,重刑轻民的司法理念仍根深蒂固;从民行部门自身来说,由于人力不足,对外宣传民行检察的监督职能上做得不到位,广泛深入群众发现案源、开展监督工作的条件受限。因此,外界对检察院的认知仅局限于刑事诉讼方面的职能,对民行检察监督了解很少,甚至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士,对民行检察工作也知之甚少。

(二)受新民事诉讼法的影响,受案范围缩小

很多偏远地区,为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对行政诉讼监督类案件实行分段管辖,辖区被分管的基层院仅受理民事申诉案件,案源本就不充裕。而新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1规定,导致当事人直接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受到限制,检察机关只能在法院的前置处理之后接受当事人的申诉,但是大多数申诉案件在法院就可以解决,造成民事申诉案件过多向法院分流,检察机关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类案源大幅减少。同时,虽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检察监督的范围由“民事审判活动”拓展到“民事诉讼”,但随着民事行政抗诉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各项案件考核制度的不断完善,加上查办法官职务犯罪力度的加大,以及法院内部错案追究制度的推行,法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心日益增强,民事诉讼活动中审判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越来越少,人民群众对法院判决、裁定的满意程度却越来越高,检察机关“挑刺”的机会越来越少。

(三)民行检察队伍不健全,干警素质待提高

对于基层检察机关而言,人力配置本就不充分,专业化水平相对较低,偏远落后地区尤为突出。在很多基层院,都没有健全的法警队伍,各内设科室也是人手紧张,少数法警被分散在各个科室,自侦部门办案常常出现警力不够的情形,统筹全院的力量,从各部门抽调警力配合办案已是常态,对于人手本就不足的民行部门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另一方面,民行部门通常被定位成“检察院最轻松的部门”,导致民行干警年龄普遍偏大,专业人员短缺,办案能力和业务素质与民行业务的推进不完全适应。

(四)机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少,合作有待加强

民行检察监督主要是针对法院的工作开展的,但是法院对检察系统的监督常常有意回避,主要原因是法院系统和检察系统绩效考核目标的不一致,除非判决、裁定出现了明显的错误或有了决定性的新证据,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通常很难推翻法院的裁判结果。此外,由于法检两机关工作沟通不足等外因,法院对民行

检察建议的采纳有抵触情绪,回复也常常含糊其辞。另一方面,民行部门与院内有关业务部门的合作有待加强,很多时候没能及时获取到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等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民行案源线索,错失了有效的案件线索。

三、基层民行检察监督工作走出困境的对策

在当前的监督格局下,民行检察监督工作要走出发展困局,既离不开领导的支持,又离不开法院的配合,更离不开自身的建设和办案人员能力、素质的提高。

(一)加强民行检察职能宣传,提升外界对民行检察业务的认知

基层检察院要进一步加强民行检察工作的宣传,提高外界尤其是人民群众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内容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用多种形式,重视网络宣传,扩大民行检察监督的影响力,吸引当事人选择检察监督的途径。充分宣传民行部门对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的监督,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对执行活动的监督,支持起诉,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督促起诉、督促履行职责等职能,积极深入街道、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做好普及民行检察知识宣传工作,争取得到广大群众对民行工作的支持,鼓励群众向检察机关提供案件线索。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民行检察工作只有真正深入群众,才能获得广大的发展空间。

(二)加快依职权发现案源的强度,提升民行检察监督的力度

基层检察院对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监督类案源,受新民诉法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会有所下降,但是并不足以对案件来源渠道产生根本性的阻碍。民行案件的类型很多,基层民行部门要善于克服困难,通过增加其他类型案件的受案数量来保证案件办理数量,加大主动监督的积极性,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检查监督权力。同时,民行检察办案人员应深入民事办案一线,充分了解案件的情况,切实把握案情,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有效的监督,而不应该只是走走过场而已。民行检察监督要充分发挥司法监督应有的作用,真正让民行案件中的违法违规人员和事件暴露在阳光下,接受法律强有力的制裁。

(三)加快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速度,提高民行干警的业务水平

基层民行检察队伍不仅力量薄弱,而且办案人员的素质跟不上新民诉法提出的高要求,基层院应该给予民行检察队伍建设必要的重视。首先,要增加民行检察工作的人员配置,绝对消除一人部门的存在,保证有至少两名有效的常备办案人员;其次,要加强培训,提高民行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必要时基层检察院可以派民行干警到基层法院交流学习,了解和掌握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全过程,提高诉讼监督的能力;再次,要保障民行办案经费,给予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调查核实工作必要的经济支持。

(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业务办理的有效机制

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想要顺利开展,必须处理好三方面的关系:一是和领导

的关系,任何时候,领导的重视都是处理好某件事情最基本的前提和基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要取得进展,一方面要得到本院领导的支持,争取到人员配备和经费支持;另一方面要积极寻求上级院的支持,及时向上级院汇报工作,主动接受业务指导,努力得到上级业务部门的认可。二是和其他部门的关系,民行部门要加强与公诉、反贪、反渎等部门的合作,重视联合办案。三是和法院的关系,检察监督要真正取得实效还得法院接受监督,但很多时候,法检两院对具体事件的认知存在分歧,如果不及时沟通,监督很有可能流于形式,因此检察院应当针对存在的分歧,积极与法院进行协商沟通,争取法院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对于常出现的问题力求达成共识,形成处理问题的常规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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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宋晓玲. 民行检察监督案源匮乏浅析[N]. 西部法制报,2014-12-25004

[3]远斌,曲晓棠,张晶. 修改后民诉法实施以来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建议——以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的职能定位为视角[J]. 民事程序法研究,2014,01:24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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