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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如何体现对公益的保护
日期:2016-09-26 00:00  作者: 

民法典中如何体现对公益的保护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段华

 

民法典是公民权利最重要的体现法律之一。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的宪法、刑法、刑诉法均已制定成文法典,唯独民法未制定法典,只有民法通则和各民事单行法。在过去五十多年中,民法典的起草历经波折。三起三落后,2015年4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终于重新启动了民法典编纂工作。

一、关于“民法典”、“公益”的简单阐释

(一)关于民法典

 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民法典是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有的民法典会酌采习惯法作为补充规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规定以当事人间私法自治的方式弥补各种法规的不足。

 通过创制基本民法概念和制度,民法典为民事特别立法提供了概念性背景;通过清除过时的规则,并借助于"再法典编纂"将新形成的规则纳入到民法典的既有系统中,民法典使法律体系被定期整理。

 民法典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而中国现有民事立法存在主体多元化、法律渊源众多等问题,并未形成系统。故我国亟需一部逻辑严密,立法权威性极高的民法典。

  • 关于公益

公益,即公共利益,从字面上解释,是指具有公共属性之主体群的共同利益。

虽然自古以来国家的形式变化多样,对国家存在的理由也有不同的解释,但是毫无疑义,公共利益是国家存在的正当性理由。公共利益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或特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面,它不同于国家利益和集团(体)利益,也不同于社会利益和共同利益,具有主体数量的不确定性、实体上的共享性等特征。

  • 民法典中体现保护公益的必要性
  • 现有的传统公法机制对公益的保护尚存不足

    由于公共利益牵涉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其有效保护与否必然关乎一个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现代国家都将公共利益的倡导与维护视为实现文明和法治的标尺之一,并采取最有力的手段——法律来予以保护。从公共利益保护之现状和实践来看,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国家,均以宪法、行政法、刑法为主导的公法保护机制,担当公共利益保护的主要责任。相对而言,公共利益及保护在私法领域则较少被提及,从而忽视了私法保护及可能产生的作用。这种只关注公法视野,忽略私法视域的保护,已经使得公共利益保护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一方面,公法机制,特别是行政机制本身,存在着机构自利、效率低下、贪污腐败等诸多弊端,这对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形成障碍。另一方面,公共利益形态本身又不断日新月异,从而对它的法律保护提出更加全面的,既包括公法保护,又包括私法保护的要求。公共利益原有公法保护机制的不足,以及对来自新的法律视域保护的需求,在我国近年来的拆迁征地、环境污染、行业垄断、消费者权益维护等诸多领域表现尤为突出。面对近年来社会上连连发生的集体上访、拦截公路等,深刻反映公共利益保障不力和途径缺失的严重现象,面对各种新型的、甚至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利益形态不断出现,并以新的、更广泛的形式,与包括民法在内的各部门法发生勾连的公共利益发展之新形势,我们在反思传统公法机制对公共利益独占性和排他性保护的弊端所在的同时,还应该更多的去思考,以全新的,包括民法在内的视域去关注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

基于上述情况,民法典被消费者保护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特别法律所补充,以求对公共利益加以有效的保护,是正常且必要的。

  • 我国民法典体现中国特色的需要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一波三折,现在重启,备受关注与期待。民法典的编纂当然要接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集中的体现在民法典的编纂如何体现中国特色。民法典的编纂体现中国特色,不是凭空臆想的结果,而一定是在立足中国实际,面对中国问题,提出中国对策的过程中自然生长出来的。

我们的民法典除了要保护民事主体合法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之外,亦有必要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索与尝试,使对公益的保护成为中国民法典的特色,引领风骚,成为一部让中华民族争气的民法典。

  • 关于民法典体现对公益保护的几个建议

(一)进一步探索与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承载了诸多功能:在立法构建层面,有助于完善民事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层面,有助于优化检察权配置;在社会管理层面,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正。

从必要性来看,民事公诉顺应了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应对了保护公共利益的社会需求,完善了公益保护法律体系的法治诉求。从公权强制性与私权自主性的制约,到法律监督与公益代表的结合,再到主动介入与有限救济的衡平,都体现出民事公诉是在不同利益与价值的冲突与协调中寻找平衡支点,最终促成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公正的终极目标。

人与人之间联系愈发紧密的多元化现代社会中,既存在竞争和对抗,也强调合作与共赢。人们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越来越重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对公共利益的重视与保护状况,标志着一国法律现代化与民主化的程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时首次纳入了公益诉讼制度,足以体现现行立法对公共利益保护的重视与决心。但是,相关规定较为笼统和简单,没能很好地解决由谁通过什么途径来实现公共利益司法救济这个关键问题。

借编纂民法典之机,应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更加深入的探索和完善。

(二)注意民法典编纂的“绿色化”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持续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专门部署,“绿色”被确定为“十三五”时期必须树立的发展理念。民法典如何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回应环境资源挑战,实现民法制度的生态化拓展,审判工作如何统筹处理人与自然、经济与环境、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等多重关系,是民法学、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面对的重大课题。

 民法典编纂要高度重视历史化的研究,使民法的内在精神、理念和原则顺应生态规律、回应时代关切,为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留有足够空间。同时而应在尊重民法逻辑自洽和制度体系的前提下,发展、完善环境资源法学自身的概念体系、理论体系和规范体系。

我国民法典的“绿色化”较可行的思路为:一是扩大民法典生态损害的预防功能,将受害人为预防生态损害而支出的费用纳入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二是明确将生态损害纳入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规定侵权人应赔偿恢复环境的费用,以增加环境侵权的成本,遏制环境侵权行为。三是规定所有权行使时应负担生态保护义务。四是明确相邻环境损害中的“容忍限度”标准,以与环境侵权衔接,并可通过法院依据情势灵活调整两者之间的关系。

(三)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我国目前处于转型期间,全面的自由竞争确实容易使长期依赖行政权力的弱势群体遭受巨大的风险与打击,同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他们无法受社会保障的充分保护,因此,利益衡量倾向于弱势群体,无可厚非。即使信奉最彻底的自由主义的国家,也难免采取某些父爱主义的措施。

    “法典编纂之举是立法史上一个世纪之大事业。国家千载之利害、生民亿兆之休戚,均依此而定”。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应以社会本位主义为立法原则,将对公益的保护贯彻到法典的每一个角落使保护公益成为我国民法典一道亮丽的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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