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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醉朋友趁机窃财 定罪抢劫判刑四年
日期:2011-11-27 00:00  作者: 
各界新闻网 www.gejiew.com 2009-08-29 07:24:37 作者:闫永江 何治民 来源:各界新闻网

本网讯(闫永江 何治民)今年21岁的华县青年立成龙,为了获取不义之财,便邀请朋友喝酒并将其灌醉,趁机偷走随身携带物品,最终,被该县检察院以抢劫罪提起公诉,领到了三年的有期徒刑。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06年6月3日下午,华县华州镇温巷村温南组青年李成龙伙同王翰、宋东东(均已判刑)、徐磊(在逃)在一块玩时,徐磊说其朋友王旭亮身上有手机和金项链,问王翰偷不偷,王翰同意,后商量由他和徐磊将王旭亮叫至华县新文街“嘉年华”酒吧喝酒,由李成龙和宋东东趁王旭亮喝醉后到“八一酒店”205房间将王旭亮的手机和金项链抢走。大约凌晨2时许,王翰和徐磊将喝多的王旭亮引至王翰提前开好的“八一酒店”205房间睡觉,被告人李成龙和宋东东趁王旭亮熟睡之际进入房间,将王旭亮的摩托罗拉V3手机一部(价值1125元)和金项链一条(价值1766元)抢走。

另据查明:2006年5月31日凌晨2时许,李成龙伙同王翰、宋东东闲谝时,宋东东提出偷华县新文街“新浪”网吧的电脑,并说沿网吧门口管子可以上到网吧二楼,后三人叫上樊磊(在逃),王翰开车到被告人李成龙家拉了一床被子,将车停在旁边,由被告人李成龙在网吧门口看人望风,樊磊爬上二楼盗窃电脑主机往下扔,宋东东和王翰用被子在下面接,共盗窃电脑主机四台(价值8820元),放在李成龙家。后将电脑卖至华阴市“昌盛”电脑部。

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成龙抢劫罪名不能成立,因为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未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华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成龙伙同他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采用其它方法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又实施劫取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犯罪特征。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以抢劫罪判处李成龙有期徒刑三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