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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缓刑半年后 不思悔改犯重刑
日期:2011-11-28 00:00  作者: 

二00八年十一月,陕西省乾县峰阳镇的赵某因犯抢劫罪被乾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赵某本应珍惜对其从宽处理的决定,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却在时隔半年后,伙同他人重新犯重罪。近日,乾县检察院以强奸(轮奸)罪对赵某、杜某提起公诉,其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二00九年五月五日晚,陕西省乾县峰阳镇的赵某、杜某等人叫被害人樊某(女)一同去乾陵玩耍后,在乾县西兰路边金海岸招待所开了304、305房间。赵、杜二人经预谋商量后,违背他人意志,将樊某控制在305房间,采取恐吓、语言威胁、强行脱衣服、压到等手段,将其强行强奸(轮奸)。在强奸时,他们又强行叫樊某为其口交。六日凌晨五时许,樊某才被放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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