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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仍不悔改 为了吸毒“三进宫”
日期:2011-11-28 00:00  作者: 

刑满释放仍不悔改 为了吸毒“三进宫”

本网讯(通讯员闫永江吝战文)先后两次因盗窃被判刑,仍然不思悔改,原来都是“毒瘾”惹得祸,陕西华县青年邓林斌为了吸毒,多次进行盗窃,如今,接到了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判决书,留下了悔恨的泪水。

现年27岁的华县杏林镇磨村谢家堡组青年邓林斌,长期以来不思进取,好逸恶劳,1999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2年11月减刑释放。2004年9月20日再次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6月1日刑满释放。一个偶然机会,染上了毒品,2009年3月3日被华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但毒瘾依然未除,为了筹集吸食毒品的费用,2009年2月5日晚22时许,邓林斌伙同王正峰、王胜利(二人均在逃)三人窜至华县华州镇大街村117号“山西烤漆门”店,由邓林斌与王正峰翻墙进入该店并将店门打开,三人将店内的一台“青岛”牌空气压缩机和一台油水过滤器盗走。后由王正峰以600元卖给华县华州镇张场村的刘艺旗,所得赃款购买毒品吸食。2009年2月8日晚20时许,邓林斌又窜至华县城房管小区北楼西单元一楼西户,翻墙入室,进入李某某家,盗得IBM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蓝白沙烟一条及现金900元。之后邓林斌将香烟抽掉,笔记本电脑送给一个自称“李乐乐”的人,现金900元全部用于吸食毒品。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6997元。<?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09年2月20日凌晨1时许,邓林斌再次窜至华县格力空调专卖店,翻墙进入店内,用剪子撬开收银台抽屉,盗走“得宾”牌数码相机一台。后将相机交给王正峰买成毒品,两人吸食。经鉴定,被盗相机价值658元。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邓林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邓林斌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盗窃价值达到数额较大,属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当加重处罚。鉴于邓林斌在被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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