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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骗后趁不备以假币换真币 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日期:2011-11-28 00:00  作者: 

案情:2009年3月的某一天,冯某窜到农户陈某、刘某(女)夫妇家中,慌称自己是电业公司工作人员,前来维护线路,以此与陈某、刘某套近乎,在闲谈中称领导过生日自己要去拜寿,但现只有零钱没有整钞,要求与陈某夫妇换一下钱;当刘某上楼取钱时,冯某便尾随上楼,刘某从柜子里面把2000元钱取出来后,冯某边说“有多少钱,拿给我数”,边动手从刘某手里夺钱,刘某拽住钱不放,双方各执钱的一段拉扯数下后,冯某把 2000元钱从刘某手中夺了过来,趁刘某不注意快速把夺过来的真钱换成事先准备好的20张百元面额的假币,并任凭刘某把假币从自己手中夺了过去,还说“你不换就算了”,后冯某下楼离开陈家。过了一会,刘某发现自己的钱被冯某换成了假币,马上告知了陈某,于是陈某在其他村民的协助下,将逃离现场的冯某抓获。

分歧: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冯某明确的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刘某所有的钱财,冯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冯某采取自认为不为财产所有人任某发觉的方式,趁刘某不备用假币换走真币的行为,而且在盗窃的过程中被害人刘某并没有发觉冯某用假钱换取真钱的行为,同时冯某取得财产是违背被害人任某意愿的,刘某并没有处分自己的财产。冯某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定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冯某以零钱换整钱的虚构事实隐瞒用假币换取真币事实使被害人刘某产生错误认识,刘某轻信了冯某的谎言才做出上楼取钱的行为,冯某又以要数钱,继续是被害人刘某陷入错误认识中,从而做出处分自己2000元的处分钱财的行为。冯某实施了欺骗手段,使刘某做出处分的行为,冯某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性。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笔者认为: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本质区别,一是行为人是采用窃取手段获取财产,还是采取骗术获取财产;二是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其财产的意思和行为。犯罪手段的差别决定了二罪的性质不同。当盗窃行为与欺骗行为联结在一起,如行为人以欺骗手段为掩护或者制造假象,其目的主要在于趁人不备窃取他人财物时,行为人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具体到本案来讲,第一、冯某以只有零钱没有整钱,想和被害人刘某换取整钱为由,骗取刘某拿出2000元现金,冯某此时只是以欺骗的手段为自己下一步窃取钱财做准备,第二,当被害人任某取出钱以后,刘某并没有基于冯某的欺骗行为“自愿”处分自己的钱财,即刘某并没有将2000元现金交给冯某,而是冯某从刘某手中夺过2000元现金,冯某趁刘某不注意用自己的假钱调换真钱的秘密窃取行为,此时刘某也没有发现自己的钱已被冯某调换,这显然违背了刘某的意志。其行为与诈骗罪的特征明显不符,故本案冯某的行为不能定为诈骗罪,而应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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