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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抗诉 维护当事人权益
日期:2011-11-28 00:00  作者: 

申诉人合阳中学因与被申诉人西安勘察设计院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合阳县人民法院与2008年3月25日作出判决,由合阳中学支付西安勘察设计院拖欠的工程款75000元,合阳中学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合阳检察院运用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上下一体,于2009年8月4日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为由,对本案提起抗诉。市中院2009年8月20日以(2009)渭中法抗字第4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审。。

2010年6月,市中院与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共同出庭履行职务,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为达到当事人双方,检、发两家“四赢”的良好社会效果与社会效果,检察机关积极参与调解,与法院一起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案调解结案。至此,这起历时两年的合同纠纷,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该案的成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体现了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在民行工作的成功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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