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 >> 警视听 >> 详细内容
少年讲义气持刀捅死同窗 被判刑
日期:2011-11-28 00:00  作者: 

□ 通讯员 闫永江 李雅丽


为了给自己的“哥们”出气,便纠集好友持刀进行报复,导致他人失血死亡的后果,如今,身在牢狱的华县少年薛文(化名),留下了悔恨的泪水。

现年15岁的陕西省华县少年薛文(化名)是华县辛庄乡贾家村西村组人。2009年10月11日早,正在上学的薛文得知其同学王浩(化名)被少华中学学生潘月(化名)、王抗(化名)等人殴打,即有想找潘月问为什么打王浩的想法,并于当天电话告知马西(化名)等同学晚自习后要去少华中学找潘月。少华中学学生杜亢(化名)、潘月即把此信息告诉了王抗,王抗便打电话告知城关中学学生魏好(化名)说有人找事,让去帮忙,魏好便和4名同学来到少华中学见到王抗,王抗让放晚自习后一块走。当晚9时许,被告人薛文持一把三刃木牌匕首来到华县饲料厂对面巷道,少华中学下晚自习后,魏好等4人及少华中学学生王抗等一同由东向西走,走至华县饲料厂对面巷口时,薛文将潘月叫进巷道,王抗等人亦跟随进去,薛文在询问潘月,王浩被谁打一事时,王抗以薛来找事,打了薛文一耳光,王抗的团伙便共同将薛文殴打倒地,王抗上前准备打薛时被薛文当胸捅了一刀,致其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薛文及少华中学、华州中学与被害人王抗之父达成赔偿52000元、少华中学、华州中学经济帮助58000元之协议。法院开庭后认为,薛文持械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文犯罪未满16周岁,又在司法机关尚未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以信电方式投案并接受询问,交待了主要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法定条件,应予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薛文其法定代理人已履行了部分赔偿责任,以薛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政协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媒体 友情链接 检察网站 中省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