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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介入侦查取证中与公安机关联手铲除一“毒瘤”
日期:2011-11-28 00:00  作者: 

◇通讯员 闫永江 李长军


为了牟取暴利,并方便自己能吸食毒品,一瘾君子不断地向其他吸毒人员贩卖毒品。但“多行不义必自毙”,他最后还是栽进了法网中。<?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0年8月11日,富平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张宏性以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批准逮捕。

现年41岁的张宏性系渭南市临渭区农民,绰号叫“狗哥”,有多年的吸毒“历史”。近几年来,为了以贩养吸,该张不断地向其他吸毒人员贩卖毒品。2010年7月4日,富平县人民检察院在适时介入公安机关拟提请批准逮捕的牛某等人盗窃奶山羊一案时,牛某立功心切,向办案人员检举称渭南市内有一绰号叫“狗哥”的男子多次向其贩卖毒品供其吸食。为了拔掉这一“毒瘤”,该院办案人员与公安民警一起制定周密预案,准备设“计”将“狗哥”调出实施抓捕。在办案人员的授意下,牛某便给“狗哥”打电话,称其欲购买1000元的毒品吸食。后来“狗哥”和牛某约定1000元卖给其3克毒品,当晚18时在他家门口交易毒品。7月5日,公安民警遂押解牛某前去渭南对“狗哥”实施抓捕。 当晚,在渭南市公安局缉毒支队的配合下,公安民警一举在“狗哥”家门口将正在等待交易的“狗哥”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毒品疑似物一包共计2.73克(经鉴定,该毒品疑似物内含有海洛因、单乙酸吗啡,乙酞可待因等等成分)。在法律的震慑下,“狗哥”在现场就交待了自己叫张宏性,并对自己涉嫌贩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检察官提示: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在日常生活中,应洁身自好,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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