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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犯意转换还是另起犯意
日期:2012-07-04 00:00  作者: 
              华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李雅丽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7日晚20时许,被告人雷某、吴某、孔某在华县城找到被告人郑某,提出让郑某找一女娃发生性关系。后郑某与被告人孔某将华县城关中学初三学生李某从其租住的房间骗出,郑某、吴某强行将受害人拉上被告人雷某驾驶的银色羚羊汽车上,拉至渭河大坝上,被告人雷某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因被害人来例假,故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雷某采用威胁、强迫的手段让李某进行了口交。其余三被告人见到被害人呕吐,身上来例假,也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将被害人送回住处。
分歧意见
在审理过程中关于被告人雷某行为构成何犯罪,有二种不
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雷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雷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强奸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二罪并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雷某存在两个犯罪故意,那么由强奸到强制猥亵妇女故意究竟是犯意转化,还是另起犯意呢?
  所谓犯意转化,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改变原来的犯罪故意,在另一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而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的犯意转化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在预备阶段的此犯意转化在实行阶段的彼犯意,即行为人以此犯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却以彼犯意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第二种情形是在实行犯罪过程中的犯意转变,即在原来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改变了原来的 
犯罪故意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所谓另起犯意,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因某种原因出现,停止原来的犯罪行为而另起其他性质不同的犯罪故意,实施
了另外一个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
那么如何区分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呢?在司法实践中,对犯意转化或另起犯意常常分不清,以至对案件的定性产生差错。另起犯意与犯意转化有着十分类似之处,但本质不同,犯意转化本质是此罪转化为彼罪,因而仍为一罪;而另起犯意是在前一犯罪行为停止后,行为人又另起犯意实施其他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
因而是数罪。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一犯罪行为是否已停止下来。犯意转化是前一犯罪行为正在继续进行过程中的犯意变更;而另起犯意是前一行为由于某种原因已经停止后的临时起意。
本案中,被告人雷某的行为属于另起犯意,其先预谋强奸李某,后因李某身上来了月经,其就放弃了奸淫的主观故意,前一犯罪故意由于被害人身上来了月经,犯罪行为停止下来。其又临时起意,让被害人与其口交。符合另起犯意是前一行为由于某种原因已经停止后的临时起意。故雷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与强制猥亵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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