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 >> 警视听 >> 详细内容
一人处分共有房产 法院判决予以撤销
日期:2012-07-04 00:00  作者: 

2012年7月2日长武县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撤销了“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00365号民事调解书中的第三条。即:杨粉娥(化名)婚前所有的昭仁镇西关村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码:长武县房权证昭仁房字第000446)归曹智慧(化名)所有,曹智慧一次性给付杨粉娥补偿款20000元;曹智慧在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时,杨粉娥应予协助;”。

审理查明,2000年5月杨粉娥与曹智慧再婚(双方均系再婚,男到女家生活)。2000年11月杨粉娥将与其前夫李天成(化名。已故。)及子女居住的房产一处登记在自己名下。2010年12月杨粉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协议:“三、杨粉娥婚前所有的昭仁镇西关村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码:长武县房权证昭仁房字第000446)归曹智慧所有,曹智慧一次性给付杨粉娥补偿款20000元;在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时,杨粉娥应予协助;”协议履行后,杨粉娥的子女认为杨粉娥对该房产无有处分权,向法院申请再审,并提供了该房产已分配给自己的【庄基划分协议】书一份,办理房产证时登记房产共有人为家庭各成员的《长武县城镇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发(换)证申请书》一份。并申请三名证人出庭作证。

法院再审认为,以个人名义领取的产权证,可视为代表共有人登记取得的产权证明。共有人不可分割的共有财产和非本人的财产其无有处分权。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00365号原审原告杨粉娥与原审被告曹智慧离婚纠纷一案中,对于房产的争议,根据再审申请人提供的【庄基划分协议】书的约定以及证人证明,《长武县城镇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发(换)证申请书》证明,房产虽登记在杨粉娥一人名下,应为杨粉娥代表家庭成员登记取得的产权证明,属家庭财产,不属于杨粉娥一人的财产,杨粉娥一人处分家庭成员共有财产违法。故2010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的(2010)长民初字第00365号民事调解书对房屋的处理错误,应予以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王航会)

政协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媒体 友情链接 检察网站 中省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