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 >> 警视听 >> 详细内容
家电经销商骗取家电下乡补贴的行为定性
日期:2012-09-10 00:00  作者: 

家电经销商骗取家电下乡补贴的行为定性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薛玉峰

案情简介

何某共经营三家家电门市,都取得了县财政局、商务办共同授权“家电下乡产品指定经营店”的经销资格。2010年3月,家电下乡补贴方式改为由家电经销商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后由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销售商账户。2010年3月至2011年12月,何某所经营的三家家电门市先后被县财政局、商务办共同授权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并签署了授权协议书。在这期间,何某利用其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的便利,虚构群众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事实骗取家电下乡补贴,前后共骗取家电下乡补贴资金3万余元。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经销商在本案中受县财政局、商务办委托,负责审核农户购买资料,办理了补贴兑付手续,然后与县财政统一结算,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经销商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按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情形,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评析

一、主体要件:经销商是否属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的人员。何某所经营的家电销售部与县财政局和商务办签订了《家电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委托书》,共同授权其销售部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本案中何某作为家电销售部的经营者应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的人员。

二、客体条件: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贪污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对象主要是公共财物。本案何某受县财政局和商务办共同委托代为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是县财政局发放补贴资金的职务延伸,所以其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三、客观方面:贪污罪的窃取、骗取、侵吞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与行为人的职务密不可分,而诈骗罪的窃取、骗取、侵吞则不存在利用职务上便利的问题。本案中何某受县财政局和商务办共同委托代为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经家电下乡产品兑付点审核无误后,县财政局直接将家电经销商垫付的补贴资金拨付到其账户,在客观上经手公共财物,存在职务上的便利。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本案中,何某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条件,且主观方面存在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何某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编辑:晓侠

 

 

 

 

 

政协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媒体 友情链接 检察网站 中省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