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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日期:2013-03-19 00:00  作者: 

本案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情:2010年7月,家住华县毕家乡的刘某与华州镇铁马村村民王某口头协议,刘某租用将王某的羚羊小轿车,租期7天,租金每天120元。刘大朋租到车后以20000元价格抵押给李某用于赌博。租期满后,王某经多方查找找到刘某,但刘某已将小车抵押款输光,双方协商由王某出资以22000元将该车赎回,刘某当场给王某打了25000元的欠条,后刘某便去了外地,再无联系。王某在多次联系刘某未果的情况下到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3月11日刘某于在华县华州镇军民南路被民警抓获归案。

【评析】

 对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在签订租车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拿租的车去抵押赌博,客观上也实施了租车抵押借款的行为,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该行为侵犯了市场秩序的法益,且涉案财物价值较大,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刘某在租赁车辆的过程中,并未使用虚假的身份欺骗承租人,在抵押车辆时也并未伪造汽车的行驶证明等文件,只谎称是朋友的车而质押,行为人的客观行为难以反映其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签订租车合同的行为只是一种合同欺诈行为,被告人将租来的车质押借款的行为是一种民事上的无权处分行为,只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租赁物难以归还。因此,本案只是一般的租赁合同民事纠纷。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一、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欺骗他人,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从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主要区别是:(1)在合同诈骗中,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方履行合同义务而非法占有对方的财产,自己不履行或者只履行部分合同义务。而在民事欺诈行为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获取一定的非法利益,但是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履行合同,而且这种非法利益的取得是要通过全部履行合同义务来实现,行为人必须支付一定的对价。(2)合同诈骗罪是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侵犯市场经济秩序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阶段,是一种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受民事法律的调整。

基本界限是:(1)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2)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犯罪的本质是侵犯刑法法益,只有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侵犯刑法法益,才能受刑罚处罚。合同诈骗罪是数额犯,只有达到一定数额才能被追诉。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是相对的,民事欺诈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条件是(1)合同得到了履行。只有合同得到了履行,才可能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2)行为人在订立合同前、订立合同中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目的;(3)合同相对方必须遭受了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
 二、非法占有目的

1、何谓非法占有

“占有”是民法中物的所有权中四大基本权能之一,是指主体对物的一种实际控制状态,表现为对特定客体进行事实上的控制。而刑法上的“占有”不仅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占有”,而且以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思对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不仅包括行为人“占有”,而且包括第三人“占有”。区别二者的关键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有使财物脱离其合法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支配、控制而由自己进行非法支配、控制的心理。将租赁物进行抵押,从而获取非法利益,从民法上来说属于无权处分,而从刑法意义上来说即属于非法占有。

 2、怎样判断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和能力的情况下,以签订、履行合同为幌子骗取公私财物;而一般的合同纠纷是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意思和能力,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的认定。

 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总是要通过客观行为才能表现出来。对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大量钱财的;(2)获取他人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款物后逃跑或肆意挥霍的;(3)利用他人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款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4)获取他人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款物后转移、隐匿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归还钱款等等。

本案中,刘某租赁汽车后将之质押给他人,向他人借款用于赌博,虽然在车主自己出资将小车赎回,刘某也向车打了欠条,但在随后的两年多时间里不公没有积极归还所欠债务,而是逃匿躲债,可以推断出刘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主观目的。因此,刘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基本要件。(华县检察院  余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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