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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瓶砸警泄私愤 妨害公务被判刑
日期:2013-06-27 00:00  作者: 

生于1994年11月的张某某,今年刚刚18岁,人虽年纪不大,但脾气不小,就因为交警调查其无证驾驶问题,不积极配合,反到是袭警,终因犯罪被判刑。6月27日,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犯罪案件最新结果,该县法院一审判处该张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2013年4月24日,该县交警大队古城中队民警李某某、张某某等四人在该县寺坡街附近的公路上执法时,查获无证驾驶货车拉沙的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即将张传至该中队调查处理,当行至该中队门口时,张趁民警不备,驾驶前来了解情况的其父所开的小轿车逃回其家。民警李某某等人即驾车追至张某某家,在传张接受处理时,张心怀不满,趁李某某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啤酒瓶将李头部砸伤。经鉴定李头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该张在犯罪后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陈涛)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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