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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面结合严厉打击危害民生刑事犯罪
日期:2013-11-04 00:00  作者: 

点面结合严厉打击危害民生刑事犯罪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科关于打击危害民生刑事犯罪的几点做法

新时期,人民群众对打击危害民生犯罪有了新要求、新期待,为了适应这种变化,我院侦查监督部门在高检、省、市院的统一安排部署下,自今年四月以来开展了打击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并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落实了具体责任人,同时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找准目标,定好位

通过协调沟通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民生犯罪案件,努力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深挖一批“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推动完善我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促进民生领域、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整顿和规范,推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同时,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促成此专项活动成为我院创先争优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强化组织,提认识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此专项活动深入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我院从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打击危害民生刑事犯罪的认识,把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全市严厉打击危害民生犯罪贡献力量。

 三、有所侧重,握紧拳

专项活动开展以来,我院以食品、药品产品安全、涉农惠农、卫生教育、环境资源、劳动保障、社会管理等领域的严重危害民生的刑事犯罪为工作重点,以本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市、县实施方案,将打击危害民生犯罪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常抓常新。同时,我院还通过完善工作机制,“握紧拳头”形成合力,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

四、重拳出击,保民生

专项活动开展以来,我院已对公安机关查处的此类案件5件5人作出严肃处理,以推动此专项活动落到实处。为使此次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具有可操作性,我院立足于探索监督手段多样化、工作机制创新化、工作成效体系化的建设,构建打击危害民生刑事犯罪的长效机制。并通过走访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关注新闻媒体相关报道、受理群众举报等方式,摸排了一批“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的危害民生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监督有关部门移送和立案侦查。

五、我院打击危害民生犯罪经典案例回顾

2013年7月16日西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我县城东蔬菜批发市场摸排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线索时发现魏某、李某、田某、何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俗称“毒豆芽”),西乡县公安局于2013年7月19日一举将魏某、李某、田某、何某的作坊查获,并查处大量“毒豆芽”及无根素、无根生长剂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药剂,西乡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此四起案件。

经查,魏某、李某、何某、田某四人先后分别于2009至2012年间开始从事家庭作坊式豆芽生产加工,为了追逐豆芽的产量和效益,该四人从一开始时就违法在豆芽的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生长素”、“无根生长剂”等药剂。该四人每天生产约300斤豆芽,价值200余元,平均每年生产豆芽约30000斤,这些“毒豆芽”被销往西乡的各个菜市场,并最终被端上西乡人民的餐桌,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公安机关在上述四人的豆芽作坊内查获的黄豆芽和绿豆芽中均含6-苄基腺嘌呤成分;经河南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验,从该四人豆芽作坊内查获的用于加工豆芽的“无根素”(白色塑料针剂)中检出主体成分为6-苄基腺嘌吟和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吟和4-氯苯氧乙酸钠系化学物品,长期食用可致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发的《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公告》(2011年第156号公告),已明确要求从2011年11月4日,禁止在食品中使用上述两种化学添加剂。

犯罪嫌疑人魏某、李某等人明知“无根素”、“无根生长剂”等药剂对人体有毒、有害,却仍在豆芽的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并将产出豆芽予以销售,其行为侵犯了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我院遂于2013年8月22日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将上述四人批准逮捕,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食品行业加强监管。(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李齐勇)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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