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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首例“毒豆芽”案宣判
日期:2013-11-06 00:00  作者: 

各界网讯(略阳县检察院通讯员  周俊)2013年11月5日,略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判决由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毒豆芽”案件,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被告人胡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1998年以来,胡某租用城关镇一民房长期从事豆芽生产,并在豆芽生产过程中添加“无根豆芽素”、“A/B粉”等添加剂。2011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出公告,禁止食品企业在食品生产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等33种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略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也明确告知胡某禁止在生产豆芽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但胡某为了提高豆芽产量,使豆芽利于销售,继续在豆芽生产过程中添加“无根豆芽素”、“A/B粉”,并将生产的豆芽(每日约200斤)在市场上销售。2013年8月略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联合对胡某生产的豆芽进行了抽样检查,其生产的豆芽中检测出了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是我们保证身体健康和维持生命之根本,食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直接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危害性极大,这类犯罪案件历来是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同时检察官倡议,让我们的饮食习惯回归自然,回归理性,共同抵制有毒有害食品,共同保护我们的餐桌。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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