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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缓刑不当回事儿
日期:2014-07-22 00:00  作者: 

别拿缓刑不当回事儿

长久以来,不少罪犯对缓刑认识不清,总是认为“出监即事了”,往往视考验期规定为无物。殊不知,自己仍是“戴罪之身”,考验不合格,就要重归囹圄。近日,蓝田检察院依法监督县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了一名罪犯的缓刑判决。目前,该犯已被收监,正待投送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胡某,2012年5月被蓝田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缓期三年执行,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5月18日至2015年5月17日。判决生效后交付蓝田县司法局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间,罪犯胡某不接受监管,不按时汇报思想动态,不参加公益劳动,不参加集中学习,严重脱管。蓝田县司法局向县法院发出《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胡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撤销缓刑建议书》抄报该院后,监所监察科通过查阅社区矫正档案、走访负责监管胡某的基层司法所、与胡某本人及村组干部谈话等方式了解情况,经核查,该犯确处于脱管状态。该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于2014年5月14日向蓝田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罪犯胡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县法院遂于5月20日作出裁定,对罪犯胡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         该院将以此为契机,将罪犯胡某的案例作为反面教材在全县社区矫正人员中进行广泛宣传。在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巡回检察监督中,以更严格的标准对执行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和社区服刑人员的接受矫正情况进行检察,发现问题,及时严肃处理,让缓刑犯把遵守考验期规定当成大事、要事,树立好、维护好法律的威信与尊严。  (撰稿:孙生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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