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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县检察院“四注重四规范”提升侦查监督实效
日期:2017-04-03 21:07  作者: 

  长武县检察院“四注重四规范”提升侦查监督实效

  2014年以来,长武县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以案件质量为生命线,全面加强打击刑事犯罪的力度,切实提升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实效,取得良好效果。
  一、以四个注重提升立案监督工作实效。
  注重办案细节,从类案中发现线索。在办理财产类案件中,注意发现是否存在窝藏、转移、收购、销赃等犯罪行为;在办理人身类案件中,注意发现是否有人幕后指使或提供作案工具等情况;在办理提供场所类案件中,注意发现是否有容留犯罪的线索。从审阅卷宗、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环节寻找蛛丝马迹,有针对性地发现线索。
  注重“两法”衔接,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定期到工商、税务、林业等行政执法部门走访、座谈,要求各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及时将案件情况通报我院侦监部门,审查是否存在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情形,发现线索后马上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注重走访基层,从群众中获取线索。充分利用乡镇检察室平台,定期与乡镇检察室干警联合下访,通过走访基层组织、与群众面对面交流等方式,挖掘立案监督线索。
  注重内联外移,拓宽线索来源渠道。一方面,以侦监科为主导,发挥控申、反贪、反渎、公诉、监所等部门的优势,把立案监督工作寓于各项业务工作中,发现线索后及时移送,形成大监督局面;另一方面,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工作联系,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高立案监督的效果。
  二、以四个规范提高侦查活动监督质量。

  规范纠正违法,坚持数量质量并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书面纠正违法适用工作的通知》,切实履行侦查活动监督职能。对于侦查机关违法情节、后果较为严重,有损司法公正的,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案件材料不符合制作要求的轻微违法或不规范情形,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更正。对于侦查机关在一段时期内经多次口头提出仍不纠正的,综合发出一份《纠正违法通知书》。
  规范纠正漏捕,切实保障工作效果。一方面强化对侦查机关“在逃情况说明”的监督审查,要求公安机关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的收集力度;另一方面,细致排查每一个涉案人员的具体情况,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确保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唯一性。
  规范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从先前一般性、程序性的“提前介入”向真正含义的“引导侦查”进行转变,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证据的收集、甄别和固定工作。
  规范新增工作,切实履行监督职能。针对新刑事诉讼法新增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我院确立了由案件承办人审查羁押必要性理由、撰写评估报告,部门负责人审查,分管副检察长审核的工作方法,对确无羁押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杨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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