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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检察院依法对法院一起中止诉讼不当案件提出检察建议
日期:2015-07-20 00:00  作者: 
各界网讯: 在民商案件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的问题,“先刑后民”原则就是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并非绝对适用。今年7月17日,富平县人民检察院就对富平县人民法院一起以“先刑后民”为由裁定中止诉讼的案件提出了检察建议。 富平秦岭有限责任公司与富平县造纸厂劳动服务公司追索工程款纠纷一案,富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作出(2007)富民初字第0723号民事调解书。2013年11月26日,富平县造纸厂劳动服务公司清算组以虚假诉讼为由,对(2007)富民初字第072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陕西富平秦岭有限责任公司与富平县造纸厂劳动服务公司追索工程款纠纷一案达成调解协议不服,向富平县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2013年12月9日,该院经审查后提请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14年5月8日,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以富平县人民法院(2007)富民初字第072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协议认定案件事实确有错误,协议内容明显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年8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富平县人民法院再审。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6月17日作出(2014)富平民再初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认为本案中原富平县造纸厂劳动服务公司负责人李某涉嫌以虚假诉讼的形式侵占国家(集体)财产,依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应先行进行刑事侦查,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富平县检察院对县法院中止诉讼理由进行了认真研讨,认为裁定中止诉讼不当。首先,检察机关通过询问调查赵某元、李某等涉案人员,从富平县工商局调取原陕西富平秦岭有限责任公司宫里白灰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核准成立及申请注销等证据材料均表明本案所涉419449.10元建造宫里白灰厂工程款系赵某明与李某之间恶意串通、虚构施工合同及造纸厂劳司白灰厂工程结算单,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企图通过司法确认的形式以获得该劳司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虚假诉讼。其次,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规定的中止诉讼情形。截止目前,相关侦查机关没有对本案中原富平县造纸厂劳动服务公司负责人李某涉嫌刑事犯罪立案侦查,也无相关法律文书能证明李选民涉嫌刑事犯罪,因此,本案就不能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另外,李某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并不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其审理结果并不是本案审理必须的依据。因此,本案李某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并不影响本案的继续审理。 综上所述,该案不能绝对地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富平县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明显不当。富平县检察院据此向富平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监督法院恢复案件审理.(李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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