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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检察院健全检委会运行机制 有利提升民行诉讼监督实效
日期:2015-08-26 00:00  作者: 
各界网讯 今年以来,富平县检察院结合正在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认真学习贯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切实健全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审核把关、宏观指导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运行机制,有力地促进了该院民行诉讼监督工作科学发展,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一、精心准备,强化检委会议事效率。明确要求民行部门上报需经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案件,先拟好提请审议的报告,详细介绍案件情况、归纳争议焦点、提出处理意见,并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条款,再将相关材料报送案管办公;案管办审核把关汇报材料的质量,针对案件材料形成内容规范的初步审查意见,提前将有关案件材料发送检委会委员审阅,合理安排会议日期;检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围绕案件认定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提出明确、充分的意见,最终在检察长的主持下形成决议,有力促进民行检察工作的开展,提升监督质量和效果。 二、注意把关,发挥检委会业务决策作用。针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基层院提请抗诉职能削弱的情况,检委会指导民行部门以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将再审检察建议吸纳为法定监督方式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学习领会高法今年年初刚颁布的《民诉法解释》中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再审检察建议的范围有关规定,积极运用再审检察建议开展同级监督,注重区分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的不同适用范围和条件,规范再审检察建议的提出程序,加强对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再审情况的跟踪监督;以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执行监督明确入法为契机,检委会指导民行部门谨慎运用调查核实权,大力开展对审判程序和执行违法的监督工作。如杨某申请执行活动监督案,虽然在杨某向该院申请监督时,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原审案件已在民事执行环节,但经民行部门审查,原审案件执行根据存在错误可能,随后民行部门将本案提交检委会讨论。检委会从认定事实进行严格把关,以原审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活动监督检察建议。后来,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经再审判决撤销了原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后来,刘某不服该再审判决向渭南中院上诉。今年5月,渭南中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刘某上诉,维持原判。 三、加强协作,确保检委会监督效果。经过检委会讨论决定,民行部门坚持每月走访法院审监庭等相关庭室,了解法院相关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听取意见建议,交流检委会监督工作意见,努力实现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良性互动;在依法监督纠正错误裁判的同时,积极做好正确裁判的服判息诉工作,保障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协调有序开展工作;要求民行部门在发出检察建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法院的办理结果向检委会反馈;法院对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回复,或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不当的,应当及时召开检委会进行研究,依照有关规定跟进监督或者提请上级院监督。 四、大胆探索,出台规定推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制度化。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的要求,在检委会多方调研、收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经讨论决定出台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规定(试行)》。该《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加强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严格规范司法、促进依法行政,标志着该院办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案件工作步入制度化轨道。《规定》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案件的管辖、范围、方式、手段和程序期限等进行了规范。确定了同级管辖原则;监督的范围为依法对行政执法行为主体是否合法、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以及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监督;监督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监督的手段主要是以询问、查询、调阅案卷等开展调查取证;监督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发送检察建议书以及针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情况运用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同时,为加强监督力度,保证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切实有效开展,该《规定》还整合内部资源,结合民行、自侦等部门工作特点,在案件线索移送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实现行政违法监督工作从民行部门“单兵作战”延伸至各业务部门“联合作战”,形成监督合力。(李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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