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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检察院办理的毛某申请民事监督案件经法院再审改判获当事人点赞
日期:2017-04-03 21:08  作者: 

富平县检察院办理的毛某申请民事监督案件经法院再审改判获当事人点赞

各界网讯 近日,申请人毛某专程从宝鸡赶来,向富平县检察院送来一面锦旗,真诚对该院依法、正确、公正履行民事诉讼监督点赞,并对检察机关为其挽回经济损失近四万元表示非常感谢。 2013年7月22日,申请人毛某因与某市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鑫源汽车超市、王某、焦某返还车辆、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富平县人民法院(2010)富民初字第0958号民事判决向该院申请监督。经审查后,该院以原审判决违反送达传票的相关规定,存在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且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同年11月25日,渭南市院支持该院提抗意见,依法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来,渭南中院裁定指令富平县人民法院再审。2015年12月30日,富平县人民法院经再审采纳了抗诉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毛某给原审原告某市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鑫源汽车超市造成车辆营运损失8.5万元缺乏证据证明,应予以纠正。遂作出(2014)富平民再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审被告毛某赔偿原审原告某市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鑫源汽车超市车辆损失47712元、车辆损失鉴定费1500元,共计49212元。(王亚锋 李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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