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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县检察院“五个转变”应对刑法修正案(九)贪贿案件立案标准修改变化
日期:2016-08-04 00:00  作者: 
 

大荔县检察院“五个转变”应对刑法修正案(九)贪贿案件立案标准修改变化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贿犯罪的相关规定,对现有的反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对农业大县的职务犯罪工作更是带来了新的挑战。大荔检察院迅速调整思路,从“五个转变”入手,以新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应对这一变化,确保反腐败工作节奏不变,力度不减。

一是转变思想认识。对刑法修正案(九)贪贿案件相关规定变化体现的刑法法理、社会背景和政治意义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从思想深处增强反腐败工作的高度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树立勇于办理大要案的意识,克服立法上改变带来的惶恐思想,加大反腐工作力度,努力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群众利益的案件。

二是转变学习方法。聘请专家学者对刑法修正案(九)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从“四档固定数额标准”修改为“三档弹性区间+情节”标准,贪贿犯罪将按照“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定罪量刑;加大对行贿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将对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规定为犯罪、调整了行贿罪的罪刑结构等内容进行解析学习,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同时组织反贪骨干到兄弟县院进行研讨交流,共同探讨基层农业大县在立法上改变后遇到的新问题以及解决途经方法,进一步拓展侦查思路和视野。

三是转变侦查模式。转变线索经营模式。对案件线索进行长、中、短期管理,对于社会影响较大,或反映较为敏感的大要案线索,指派专人进行长期跟踪管理,直至获取较为充分的证据以后才采取法律措施,不因为阶段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后仓促立案。转变线索管理模式。把线索初查工作做精做细,提高成案加强对整个案件证据链条的全面谋划,对能够影响立案、拘留、逮捕、讯问等工作的关键证据采取精细化收集、固定和保全,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的转变,做到从外围入手,做到查不到相应的证据不接触涉案人,不进驻涉案单位,不冻结款和账据,力争做到在接触犯罪嫌疑人和律师介入之前将绝大部分关键性证据依法固定好,从整体上提高案件质量。

四是转变培训方向。针对检察机关在初查、立案等环节自由裁量空间扩大,不仅增加启动程序的难度,也极易滋生司法腐败的实际问题,在加强反贪干警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娴熟的审讯方式、良好的讯问心理素质、丰富的人文科学知识培训的同时,更加注重定期对检察侦查人员职业道德、纪律的培训,对侦查行为、侦查权限和侦查程序进行规范,对检察侦查人员的各种侦查行为和强制措施的规范、权限、工作流程、监督机制等都应予以制度化、具体化,尽可能的在侦查权能制度建设上排除各种影响、干扰和阻碍,保证侦查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的同时保持反贪队伍的纯洁性。
五是转变排查手段。落实上级检察机关集中开展为期五年的惩治和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的要求,把线索发掘源头转向扶贫领域,开展系统查,查系统,拉网式排查,力争从大数据中挖掘出一批线索。与组织、人事、工商、税务、银行、通讯、公安、房产、建设等部门联网建设信息共享查询平台,畅通信息查询渠道。加强科技装备建设,配置和升级侦查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和技术器材,以智能化、科技化的侦查手段提升办案的水平和能力。 (大荔县检察院  闫孟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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