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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 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日期:2017-05-31 10:32  作者: 
 

严惩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 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府谷县人民法院  苏敏

日前,由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经府谷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已生效。

经查,2013年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在我县某市场内经营水产品店。从20145月起,因其店里未销售完的水产品(鱿鱼、毛肚、百叶)出现品相不好、有异味的问题,后王某某就向其在北京的供货商购买了工业碱,用其店内的不锈钢盆盛水将工业碱融化后倒入盛放水产品的泡沫箱内,在消除水产品的异味之后再用清水冲洗泡沫箱内的水产品,王某某多次使用其购买的工业碱浸泡其店内的水产品面向社会公众销售。2016527日,府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府谷县城区内的水产品经营店例行检查时,查获王某某涉嫌销售添加了工业碱的鱿鱼、毛肚、百叶,并移送至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确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整体稳定。作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府谷县人民法院用最严厉的处罚坚决遏制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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