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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领域“村官”职务犯罪类案分析
日期:2017-06-20 09:06  作者: 

随着国家对扶贫领域资金投入力度、政策扶持力度的不断加大,全国各级各部门对于精准扶贫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2016年7月中旬,习总书记在宁夏考察调研时指出:“精准扶贫要真扶贫、扶真贫、真脱贫。”“一定要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到2020年如期脱贫。”笔者所在县属于贫困县,贫困人口众多,在全县上下为完成习总书记的庄严承诺而努力奋斗之时,扶贫领域却时有危害贫困户利益、套取国家扶贫领域资金的的案件发生,其中以基层行政村、社区“两委会”成员居多,这些扶贫领域的“村官”职务犯罪不但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了精准扶贫工作的进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危害不小。现对笔者所在县(以下简称样本县)近年来扶贫领域爆发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的特征、成因进行类案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预防建议,以期对其他县域今后此类案件的预防工作有所裨益。

一、样本县近年来扶贫领域“村官”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2014年至今,样本县共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1件35人,其中涉及扶贫领域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15件17人,占到案件总数的48.5%。在这17人中,中共党员15人,专科以上文化3人,高中文化程度10人,初中文化4人,平均年龄43岁,担任村干部达20年以上的11人。案件的集中爆发领域集中在移民搬迁、退耕还林、农村低保、五保、孤儿补助五大领域,涉案数额不大,群众反映强烈。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人员居多,实刑率57%,缓刑率32%,其余未判决。

上述数据及具体案情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和平常人们的主观印象不同,样本县扶贫领域“村官”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人在主体上呈现出“能人”、从业时间长等特点。人们通常对村干部的印象就是“宗族势力”、“村霸”等,但是这是不确切、不真实的。目前在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中担任村干部职务的多数属于同村、同辈人群当中的翘楚,具有组织能力强、学历相对较高的特点,这类人由于长期任职于村级组织,对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运行机制十分熟悉,通过建立个人权威导致制度规范丧失,然后采用虚报冒领、相互勾结来侵吞扶贫资金,窝案、串案比重较大。

二是触犯罪名均为贪污罪,在扶贫领域,政府有大量公务活动需要委托村两委会及村干部予以协助,成为政府和群众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从而在名额确定、资料申报、资格初审的扶贫环节获得了举足轻重的权力地位,加之一些村务公制度等同虚设、管理缺乏透明度,人民群众普遍向“钱”看的态度,对于参与村级事务自治缺乏参与度的原因,导致在扶贫领域“村官”贪污犯罪层出不穷。

三是犯罪手段直接、简单,犯罪的主观动机大体相同。在上述17名“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大多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实施犯罪,或者在村民申报某项扶贫政策时吃拿卡要,将扶贫惠农措施视为自己的“自留地”,配合政府实施的时候优亲厚友,厚此薄彼,群众民愤较大。

二、扶贫领域“村官”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

通过对上述案件的分析研判,我们认为此类案件爆发的原因有:

一是由于长期任职,村级干部的官僚主义作风根深蒂固,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认为自己劳苦功高,党和人民对自己有所亏欠。例如样本检察院2015年查办的周某某贪污案,犯罪人周某某从90年代起就担任村干部,带领村民修桥筑路,有不少作为。然而随着年龄的增大,周某某开始忿忿不平,认为自己的工资偏低,组织对自己漠不关心,于是捏造资料骗取国家移民搬迁资金2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罚金10万的刑罚。

二是政策宣传、引导的作用未达到预期效果,政策执行不透明、不公开。村民对于自己的权利义务、对于村民自治机构的作用等相关政策都不知道,也不甚关心,只知道申报了国家就发钱,发多少,发的标准和范围如何都由村干部具体解释,形成政策漏洞。例如样本县某镇李山村村主任柯某某利用村民不知情、村级事务未公开等漏洞,为亲属申报五保户,为自己申报倒房补助总计5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期一年执行,罚金10万。该县某镇牌路河村村主任邬某某为自己的儿子申报孤儿补助,骗取孤儿生活救助款21900元。

三是审查制度形同虚设。虽然国家在扶贫开发项目上设计制定了诸多的约束制度,但是执行过程中审查人员把关不严格、制度形同虚设,“张冠李戴“、虚报冒领、重复申报、记录造价的现象比比皆是,村级民主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大量不走民主程序,村干部私下拍板决定的情况,造价现象严重导致村民对于扶贫政策没有认同感,而对于分配不公、资格不符的现象十分不满。导致国家一方面竭力扶贫,基层却对扶贫不认可,国家资金并没有落实到真正需要的人身上。

四是监督落实制度缺位,村级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于扶贫资金的落实存在监管缺位,在实践工作中,各镇、各部门的扶贫资金往往只是派发任务、拨款了事,对于资金最终落实到哪里去了在所不问,是否是村民本人领取了在所不问,审核把关不严。例如样本县某镇青峰村村主任佘某某贪污案中,佘某某将原本属于本村村民的低保移转到别村村民身上,在低保审核时能够一眼就能看出异常,但是监督审核部门没有作为,导致外人享受低保资金48475元。

三、预防扶贫领域“村官“职务犯罪案件的对策建议

针对样本县当前扶贫领域“村官“职务犯罪的高发事态,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预防:

一是加强基层自治机构的党建工作,从上述案件数据可以看出,大多数犯罪人的主体中均包含“党员“身份,所以从党建角度考虑,充分发挥党员民主监督评议机制,用来制约和监督村干部的权力运行,是十分必要和有效的。

二是强化村务公开,加大群众监督力度。俗话说: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说明了群众监督的有力性,对于扶贫政策、专项资金的内容、条件、程序等都要张榜向群众公示,拓宽人民群众的知情面,让群众的舆论监督成为制约村干部权力运行的利器。

三是加强上级党委、政府对于村民自治机构、村干部的监督力度,规范委派“村官”受委托从事公务的权力清单和实施办法,加强审核审计,对于村干部受委托从事公务的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切实防止村干部在受委托从事公务过程中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对于由于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职务犯罪多发的的工作人员要严肃追责。

四是注意政府的舆情引导和信息公开,对于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严格依法查办,绝不姑息迁就、心慈手软,特别是对群众意见大、多次上访,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司法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及时反馈,认真公开,着力化解干群矛盾,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五是提高村级干部待遇,对其及时进行调岗、轮岗、换岗等措施,对村干部在受委托从事公务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要及时解决,适当提高村干部的固定工资,并建立职业保障、风险防控等保障机制及定期增资、评奖、考核机制,确保村干工资不拖延、不打折扣、及时发放,减少职务犯罪发生诱因。(李丹亭 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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