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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镇安:一男子贪图便宜收购赃物被判刑
日期:2017-06-29 10:30  作者: 
 

2017年6月28日,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李某为商州人士,2016年9月份,为贪图便宜,李某从相识的刑满释放人员孙某、张某处先后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盗窃所得摩托车四辆,将其中两辆经修理后变卖,两辆借给朋友使用,另外还帮孙某将一辆盗窃所得的摩托车存放在自己租住房内。后经鉴定,上述五辆摩托车共价值人民币27701元。案发后,李某主动将三辆摩托车交由公安机关返还失主。镇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或者帮助保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遂依法对本案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告了上述判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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