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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生纠纷 伤人泄私愤
日期:2017-07-11 10:24  作者: 

俗话说的好“买卖不成仁义在,低头不见抬头见”,买卖的双方对于成交应当是你情我愿,虽然买卖没有做成,彼此之间的感情还在,不会为了一点小事而伤和气,更不会因为卖者不卖而翻脸。近日,家住陕西省山阳县中村镇洛峪街村街东组的39岁杨某,却因为一件商品买卖的小纠纷,而滋生报复的恶念,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在2016年5月26日15时许,杨某伙同其兄杨某甲为泄私愤,由杨某甲驾驶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赶至山阳县洛峪街道黄某的建材店中,杨某首先打了黄某一记耳光,随后杨某甲与黄某厮打在一起,杨某用随身携带的菜刀朝黄某头部砍了一刀,后杨某甲对黄某拳打脚踢,杨某又朝黄某头部砍了一刀,随即杨某乘车逃离现场。后经陕西西安中恒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头皮裂伤、闭合性颅脑损伤、失血行休克,属重伤二级。

杨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光天化日之下持刀伤人,对受害人黄某的身体进行故意伤害,严重侵犯了黄某的生命健康权,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我院批准,于2017年4月13日被依法逮捕,被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仅为一点口舌之争,就动了报复他人的邪念,而触犯法律,杨某为自己的鲁莽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邓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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