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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侥心无证采伐 触法归案悔时已晚
日期:2017-07-26 08:39  作者: 

近日,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对被告人孙某某提起公诉。

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购买本组村民王某某东沟 东沟垴山林,随后,孙某某使用汽油锯在其购买的东沟山林内,采用皆伐的方式无证采伐栎类林木,种植天麻。2015年12月,孙某某以王某某名义在东沟垴山林内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5.3立方米。2016年3月至4月 2017年3月至4月,孙某某使用汽油锯在其购买的东沟山林内,采用皆伐的方式,再次无证采伐栎类林木,种植天麻。后经丹凤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其采伐林木现场勘测,折合立木蓄积28.06立方米。

案发后,孙某某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孙某某原本以为,山高皇帝远,无证采伐树木,不会被发现,即便是被发现,其也办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其没有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采伐,仍然触法刑律。

检察官以案释法: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345条第2款之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其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其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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