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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工作现状浅谈
日期:2017-10-20 17:42  作者: 

基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工作现状浅谈

商洛市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邹尧

 

 职务犯罪侦查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其生命力便在于对职务犯罪侦查实践的有效指导。长期以来,专注于学校的理论学习,基本上未涉足侦查实践,存在纸上谈兵的的感觉,在进入反贪工作岗位后,通过了解实践当中的侦查运作模式,探究理论与实践的契合,深入自身岗位开展了较为深入地调查研究工作,主要以镇安县检察院反贪局为例进行了相关阐述。

 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应当包含四个基本要素:侦查体制、侦查机制、侦查主体、侦查策略。侦查体制在职务犯罪模式的有效运作当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是开展侦查的制度框架;侦查机制指的是侦查活动中各个要素、各个环节之间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使侦查规律得以发挥作用和侦查活动正常运转的特点 方式。有效的侦查机制能极大地提高侦查效率;侦查主体是指职务犯罪侦查员,他们代表国家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权,侦查员的素质和其能动性的发挥是侦查工作有效开展的主要因素,侦查策略是指侦查员为达到一定的侦查目标,在实施侦查行为的过程中对一定的侦查对象采取的灵活有效的方法,侦查策略的合理设计、有效运用乃是决定侦查效率的直接因素,综上而言,四项要素在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均会起到重要作用,故而欲了解和研究侦查实践的现状,就必须着重分析和探讨这四个要素的现实情况。本文意在着眼于反贪侦查实践,就反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现状展开具体的调查研究。

(一)关于反贪侦查体制的调查研究

  检察机关是法定的侦查机关之一,负责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政体以及党对国家各项事业的领导体制,因此现实中检察机关反贪局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当中必须处理好与各方面的关系方能有效的开展侦查工作。

1.检察院立案侦查与纪委调查的关系

  检察院是法定的侦查机关,可以对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直接的立案侦查,另外也会接受纪委移交的职务犯罪案件。纪委的性质是党内的纪律监督机关,负责查处党员干部的违纪现象,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时已然有较多的案件经过了纪委的调查。但是必须明确纪委的先行调查并非诉讼行为,也不是必经的诉讼行为,因为纪委并不是侦查的法定主体。也因此,纪委调查所获得证据检察机关并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需要转换其来源途径方能作为定案依据。另外,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检察机关在某些方面不得不依靠纪委,因为我国现行的侦查措施包括强制措施和取证措施,总体上是依据普通职务犯罪的特点量身打造的,基本上没有考虑职务犯罪的特点,因而难以适应揭露和证实职务犯罪的需要,致使侦查工作常常陷入困境。特别是针对较高职位的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往往不得不依靠纪委的双规这样的非诉讼措施,影响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侦查机关职能的发挥和对职务犯罪的惩处。因此,须借鉴国外职务犯罪的侦查立法,从我国实际出发,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特别是完善控制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措施来提高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能力。

2.侦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当中检察机关与地方党委政府的关系

   困于现行体制,检察机关并不能完全实现独立办案,检察院反贪局的某位侦查员谈到侦查实践当中形成的这样一种惯例,市级检察机关办理县处级以上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区县级检察机关办理乡科级以上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须向同级党委主要领导汇报,这种做法一方面却是有利于争取地方的有力支持,但是另一方面也制约了检察机关办案的独立性,增加了侦查工作的干扰阻力。削弱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容易导致侦查战机的错过,放纵犯罪,笔者认为应当加强检察机关的垂直领导,将人事财政大权收归检察机关,这样才有助于减少检察机关办案的阻力。

3.现行法律规定对职务犯罪的制约

  此项命题旨在探讨职务犯罪立法当中的缺陷与不足,经调查了解,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1)现行刑诉法规定了检察机关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主要指的是贪污贿赂案件以及渎职侵权案件,公安机关负责普通刑事案件侦查,但是职务犯罪常会与其他类型的犯罪交织错综,检察机关因无权侦查其他类型的犯罪案件而在侦办职务犯罪案件当中受到了制约,无法突破暗枪,推进侦查,建议立法赋予检察机关以机动侦查权,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当中有权对设计的其他类型案件进行权宜管辖以强化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能力。

(2)特情侦查时办理秘密型犯罪的有效手段,而贪污贿赂尤其是贿赂犯罪是一种极为隐秘的犯罪,常规的侦查手段难以查处此类案件,但是现行法律并未允许检察机关能像公安机关那样在侦查案件当中开展特情侦查。

(3)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同公安机关办理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以及国家安全部门查办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相比,其隐秘性更强,侦查难度更大,但现行法律却唯独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运用技术侦察措施进行侦查。

(4)职务犯罪取证少,主要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是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拘传时限只有12个小时,期限过短,很难再短时间内突破犯罪嫌疑人,因此有必要适当延长拘传的期限。

(二)关于侦查机制的调查研究

   侦查机制指的是侦查工作当中各个要素有效配合的特定方式,经调查了解到检察机关反贪局的内设机构通常为综合科(负责日常行政工作)、侦查科,镇安县检察院反贪局内设侦查指挥中心,负责案件指挥协调工作。

  在侦查员的数量配备方面,镇安县检察院反贪局共有8名侦查员,常态下办案尚足以应付,但是一旦遇有重大复杂案件必须抽调其他科室的人员前来支援协助办案,当然,在侦查当中以立案的一级检察院为主展开侦查,在侦查员专业技能的配备方面,侦查部门注重专业技能的有机搭配以适应复杂的侦查工作的需要,镇安县检察院反贪局中的8名侦查员均为法律专业毕业,这些人员当中有的擅长于思想教育工作,有的擅长于预审工作。在执行任务时,本来法定的执行机关应当是公安局,但是检察院处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绝对保密,通常也由检方人员执行。

   反贪局的侦查机制当中的首要问题便是侦查员数量不足,这主要是受编制的约束,其次是职务犯罪侦查专业人才明显不足,再者便是侦查员的专业技能结构配备较为单一等,为有效开展侦查,必须强化职务犯罪侦查队伍在数量以及结构上的建设。

(三)关于侦查主体的调查研究

  再好的侦查体制、机制、策略也必须由适合的主体来具体实践,侦查主体的素质及其积极性的有效发挥是决定侦查成败的关键因素。而合格的侦查主体常涉及的有关会计、审计、金融等知识的专业人才,专业素质是做好一名侦查员的基础性素质,另外通过一定的物质条件来满足侦查员的物质需求,维系其身为检察官树立职业尊严所应有的体面生活是发挥侦查员主观能动性的不可或缺的一方面。

   以镇安县检察院反贪局为例,目前该局所有人员均已达到了本科学历(包括函授),该院通过为侦查员发放书籍、开办讲座的形式加强了侦查员的职务犯罪侦查理论的学习,侦查员除享受公务员的一般待遇之外还享受检察官津贴,工作条件也比较优越,当然,省市级检察院反贪局的状况显然比较好,广大基层检察院在物质配备,工作条件方面的状况相对差些。

  关于实践部门当中侦查主体的问题,较为突出的便是侦查员数量与案件数量之间的矛盾,仍以镇安县检察院反贪局为例,该院2014年上半年共受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7件,经过初查从中立案侦查3件4人,其中涉嫌贪污犯罪案件3件4人,大案率达到100%,挽回经济损失50余万元,大案率与去年同期上升20%。。所办案件均为大案要案而且数量多,面对形势十分严峻的职务犯罪形势,充实和加强反贪队伍是十分必要的。

  随着我国法治的进步,侦查行为将获得更多的法律约束,这客观上加大了办案的难度,为保障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有效打击,侦查实践部门仍应加强反贪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对现有侦查员以及未来新进人员加强侦查、法律知识和技能的训练与培养,真正将反贪队伍锻造成一柄捍卫国家政治清明,严惩腐败的利剑。

(四)关于侦查策略的调查研究

侦查策略是指侦查员为达到一定的侦查目标,在实施侦查行为的过程中对一定的侦查对象采取的灵活有效的方法。经调查发现反贪部门办案的策略措施较为单一,这其中既有当前侦查体制以及法律的约束,也有侦查部门自身的原因,关于反贪局在侦查策略的使用上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内容:

1.侦查线索发现的策略较为单一

  反贪局侦查的线索的取得主要是依靠群众的揭发举报以及其他部门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主动获取线索的能力与主动性不足。职务犯罪的特点之一是隐秘性极强,尤其是贿赂犯罪却是很严重,另一方面一些检察机关却无案可查。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建立起完善的案件发现机制,广开线索来源渠道。完善的案件发现机制除包括常见的举报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外,还应主动出击拓展案源制度,实现情报信息资源共享。

2.侦查取证策略较为单一

  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方法主要有查账、讯问等措施,很难较快的突破案件,侦查周期冗长,大量耗费人力物力,然而在反贪污贿赂上甚为可行的方法在实践当中却未广为运用。例如办案中,设置特情贴近对方,往往能取得较好效果,特别是对群案、窝案,若能在堡垒内部设置密线,往往能提高有价值的信息获取证据,然而实践部门中,并未将特情侦查纳入常规办案手法之中,此外还有技术侦查措施,通过把秘密录制设备安装于被侦查对象的电话、场所、人身之上获取证据,效果甚佳,但是该项措施法律并未允许反贪人员在办案当中使用,监狱贪污贿赂尤其是受贿犯罪的隐秘性,常规侦查措施又根本无法奏效,因而,在把握好一定的度之后,应当允许秘密侦查措施在实践当中运用。

(五)关于反贪污贿赂案件侦查当中常见困难问题的调查研究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较为艰巨,在实际办案当中,侦查员会碰到诸多困难,以下便是调查中了解到几个侦查实务当中常见的困难。

1. 办案过程当中的干扰。贪污贿赂案件侦查所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多有位高权重者,在官场上、社会上经营已久,关系网复杂,一旦被反贪局侦便会动用其关系网进行说情、庇护、开脱等干扰获得,反贪局侦查员首先想到的措施便是绝对保密,待案件突破之后,干扰人员面对即成事实也只得放弃干扰,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保密工作中也常常难以解决各种形式的干扰活动,侦查工作的推动阻力重重,为解决这类困难,笔者认为侦查员应当放开思维,调动更多的手段对付干扰,在我看来解决干扰的对策可划分为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消极之策重在防御,通过改变案件管辖、异地关押、上级协调等手段促使干扰人员投鼠忌器,望而却步,积极之策重在利用,通过干扰人员向侦查对象传递或真或伪的信息迷惑之所以达到某种侦查目的。

2.异地取证。反贪局经常会接到上级指定管辖的案件而必须进行异地取证。在异地取证当中会遇到诸多不便,例如来往耗时耗力,当地情况不熟悉,难以获得当地机关的有效配合,地方保护主义等困难,该问题的解决只能依靠尽量争取上级以及当地有关领导的有力配合为取证工作提供便利。

3.物质条件落后。在实行某种侦查措施例如跟踪时,常会遇到这种情况便是对方的车辆性能远优于侦查员所驾驶的车辆,另外检察机关的信息设备,讯问之中的测谎设备,秘密监听所用的录音设备也多是性能不佳,甚至有些反贪局根本就没有上述设备,物质条件是侦查工作有效开展的保障,国家应该强化反贪侦查设备的装备。

三、结语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而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权当中极为重要的一项权力,检察机关中的反贪局是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主要部门。广大国家公职人员手握权柄,不慎用权力便容易滋生腐败,由于他们当中很多人手握重权,其如果腐败,任由权力肆虐,将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比一般的刑事犯罪更大的损失,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职务犯罪侦查权特别是反贪侦查权便是绝对权力的一种制约,反贪是打击腐败的利剑,对于维护国家政治清明,捍卫人民利益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鉴于此,国家应该高度重视对反贪侦查事业的建设。此次调查,虽收获良多,但鉴于时间的不足,调查的广度也不是十分充分,希望能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学习调研的广度与深度,在实践当中汲取更多的知识,指导实践,做一名人民满意的反贪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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