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 >> 政法理论 >> 详细内容
浅议现阶段检委会案件汇报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日期:2017-12-04 16:30  作者: 
 

浅议现阶段检委会案件汇报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的决策机构,检委会讨论案件时要求各检委会委员在会议有限的时间内,就承办人汇报的案件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检委会上会案件一般分为两种:程序性上会和疑难复杂案件的上会,前者如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需要向法院下发检察建议的案件等,这些案件属于检委会讨论案件的少数,检委会上会案件中更多的是疑难、复杂案件。

实践中,检委会讨论案件的主要方式是看材料、听汇报,因此,承办人的汇报方式和汇报质量对检委会研究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承办人的汇报是否客观、全面清楚、明了,将直接影响检委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从目前情况看,案件承办人向检委会汇报案件时常常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导致检委会议案效率降低。本文旨在对检委会案件汇报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检委会案件汇报方式提出个人拙见。

一、承办人向检委会汇报案件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报告冗长无重点。在检委会研究具体案件时,常常会出现承办人机械宣读案件审查报告,汇报过于冗长的情况。有的承办人汇报案件时不严肃,将街谈巷议、案外隐私等一些本来与本案无关的情节大加渲染,导致冲淡议案主题;也有一些案件承办人因缺乏汇报经验或相关法律知识,或不知道法律上的具体规定而抓不住重点,不能紧紧围绕争议焦点精炼、有机地组织汇报内容;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承办人制作的汇报材料往往比较详细,但有些承办人担心汇报不清,汇报时希望面面俱到,导致汇报内容过于繁琐,主次不分明,会使委员们听后不知所云。

(二)条理不清内容乱。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特别是多被告、多次作案、触犯多个罪名的案件,承办人会出现缺乏归纳、层次不清的问题,有一些承办人不能清晰地介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各嫌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有些承办人对涉及多事实的案件不能对众多证据进行分类组合,缺乏汇总说明其证明作用的能力,致使汇报内容条理不清。

(三)汇报不全有遗漏。实践中,偶尔也会出现承办人汇报时遗漏重要事实、关键证据或相关犯罪情节等内容的情况,或者对与定罪量刑密切相关的核心事实要素汇报不全面,从而造成承办人汇报后,检委会委员需要反复多次补充提问,拖延了案件讨论时间,降低了检委会议案效率。

(四)说理不透欠严密。有的案件承办人在汇报时仅仅就事论事,简单罗列事实和证据,不能围绕罪名的证明要求和相关争议罪名之间的区分标准,充分结合事实和法理两方面深入阐明和论证自己的观点,说理过于程式化,缺乏切实性、逻辑性和严密性,使其观点的说服力减弱。

二、如好做好上会案件的汇报

通过分析检委会案件汇报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承办人对上会案件的汇报应当做到叙述到位、重点突出、焦点明确、论证清晰、有理有据,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要点。

(一)汇报案件应当开宗明义、简明扼要

汇报时要开宗明义,尽量提炼内容,使委员能够快速明确汇报人汇报的内容及要解决的问题,避免做重点不清,轻重不分的流水账式汇报。

实践中,大部分审议案件承办人会在检委会上通读提请报告,以此向各检委会委员作案情汇报。但按照检委会上会流程,提请报告通常在会前已经分送各检委会委员审阅,因此,承办人完全没有必要在检委会上通篇宣读一遍提请报告,特别是对那些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提请报告篇幅较长的案件,通篇宣读不仅占用会议的宝贵时间,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汇报效果。报告太长、对证据的判断过程太复杂,可以直接说明判断的结论即可。

为了使委员完整地了解情况,办案人汇报时必须全面具体,重点突出,对影响到定罪量刑的重点证据、有分歧意见的证据要详细汇报,对次要证据作简要说明即可,要抓住案件分歧的关节点和关键证据,着重阐述分歧意见产生的原因和理由、重要证据疑点、法律难点等,对必备要件要详细阐述,非必备情节可一语带过,做到详略得当。如对程序性事实,如犯罪嫌疑人身份、诉讼过程、办案机关认定的事实和处理意见等,需要把握案件的特征,对与案件定罪、定性、办案过程无关的事实,如主体、诉讼程序、法律手续、时限等,则无需汇报。如犯罪主体的年龄、文化程度、住址、工作单位等情况,如果不涉及刑事责任的问题,就可以不再汇报。

例如汇报存疑不诉案件时,报告在叙述事实的时候,应当详细论证为何存疑,为何与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不一致,对存疑的事实和证据作重点说明,讲清楚为何要必须上会,而对侦查机关认定的情况、判断的过程只作简略概括即可。

(二)汇报应要素完整、清楚准确

要素完整是指应围绕犯罪的构成要素进行汇报,事实与证据应当相互对应。案件事实要汇报全面,包括有罪和无罪的事实,也包括罪轻和罪重的事实;适用法律要汇报全面,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也包括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要避免汇报太简略,遗漏犯罪起因、犯罪关键情节、办案人员意见、所在处室倾向性意见等内容。办案人员汇报案情要讲深、讲全、讲透,使委员们容易理解和接受,避免阐述观点不明确。汇报时语言要清晰、准确、严谨,不宜用“可能”、“大概”等比较模糊的用语,少用形象性的描述语言,多采用法律上的专业术语。

(三)汇报应层次分明、条理清晰。

汇报案情是叙述的过程,提出观点是论证的过程,所以,汇报案件就是叙述案情,运用证据和法律对案件的处理提出意见的论证过程。如果汇报没有条理,逻辑不清,就可能导致汇报失败或造成委员做出错误的决定。办案人在汇报案件时要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恰当地运用法律条文,阐明某一组证据证明了什么,证据之间在哪些方面足以印证等。对有多名犯罪嫌疑人或有多笔犯罪事实的案件,汇报时应按事实或情节分类列举组合证据,做到一事一组证,把犯罪事实和证据有机结合起来。说明证据应当分清主次,做到层次分明,先后有序,证据中的关键部分和需要证明的内容要详细分析和归纳,全面展示和证明犯罪事实。案件分析要全面,应从事实、法理多层面、多角度进行分析论证,避免简单化和绝对化。做好案件汇报的关键是思路明确,集中在所提请的问题上,有的承办人在汇报时侧重于自己的办案过程,将如何分析、如何补充、核实证据介绍的很详细,甚至反复说,来回说,这种做法虽然能够突出承办人工作的认真负责,但复杂的办案过程会扰乱检委会委员的思路,以至于对本应关注的案件问题模糊化、边缘化。

(四)汇报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在向不了解案件情况的检委会委员汇报案件时,更应坚持汇报的客观公正,不能凭空臆断,汇报的情况要有事实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要以证据说话,汇报时要如实反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案件后续发展可能出现的变供、变证情况,并详细阐述与自己观点不同的意见和理由。

汇报时要注意汇报的事实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证明要达到一定质和量的要求,切忌为了突出自己的处理意见,自觉不自觉地在汇报时带有倾向性,回避、舍弃不利于自己观点的情形。只有全面、客观地汇报各种观点和理由,才便于检委会委员兼听则明,作出科学、正确的决策。同时,汇报时在语言表达上一定要严肃准确,切忌倾向化、情绪化。有的承办人往往侧重于说自己的观点,甚至会与委员争执,这是非常不必要,也是不礼貌的,对案件事实、问题只要客观反映即可,不要计较委员提出的问题、观点是否与自己观点一致,因为最终的决定权是由检委会委员评判决定。

五)汇报应论证充分、以理服人。

汇报的目的是要解决问题,因此需要分析、论证,客观地说,在某种程度上委员听取汇报是以承办人的情况汇报和分析论证为依据的。承办人如果不能充分、准确地论证分析,就很难为委员决策提供帮助。

说理是将案件事实和结论联结在一起的纽带,说理充分,是结论具有正当性和说服力的不可或缺的来源和根据,说理不到位的汇报是无法使人信服的。上会案件的承办人应紧紧围绕案件的难点和疑点充分展开分析和说理,以充分的理论依据和严谨的逻辑论证来阐明自己的观点,做到有理有据,观点鲜明,分析透彻

(供稿:陕西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检察官  徐斌  )

 

政协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媒体 友情链接 检察网站 中省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