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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思考
日期:2017-12-07 10:54  作者: 
 

试论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思考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江旭

 现阶段,我国经济虽然增长迅速,国民收入快速提升,但是发展极不均衡,社会贫富差距较大,作为调节社会财产分配的个人所得税并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暴露出了许多问题,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在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的同时,提出了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随着人民受教育程度的提升以及公民意识的加强,个人所得税、社会福利等开始逐步进入群众的视野,得到人们的关注。当前我国在收入分配上出现严重不公,两级分化严重的问题,这个问题的妥善解决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生活的稳定。收入分配分为初次分配与再次分配,相比于初次分配再次分配则具有更强的可塑性,个人所得税作为再次分配的手段之一,能够更直接有效的调节收入,对于实现公平分配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个人所得税的功能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复苏,对外经济交易不断扩大,为了维护我国税收权益,不让本国利益外流。1980 年 9 月 10日,第五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首次以独立税种形式出现。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

度正式建立。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所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具体讲就是对我国居民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应税所得和非我国居民来源于境内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其规定的纳税人是取得各项应税所得的自然人;课税对象是以纳税人的全部收入所得为基数,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的范围、计算标准和方法计算出来作为计税依据的部分所得。应税所得为自然人在特定时期所具有的合法来源性质的连续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纯所得。

具体讲,个人所得税具有以下功能:

1.组织财政收入

财政收入职能,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利用税收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手段,是税收最基本的职能。个人所得税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到了21世纪的今天,个人所得税因其税源充足、税基广泛、不易转嫁的特点,已然成为许多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个人所得税的组织财政收入功能对国家税收起着重要的作用。

2.调节个人收入

税收调节是指运用税收的杠杆作用,通过税收征收的多与少,来对微观经济活动产生作用,从而引导和调整经济运行和社会物质利益,以期达到一定得社会经济目标或特定目的。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重要的调节工具,主要目的在于对我国居民收入进行二次分配,通过对不同的收入种类和不同的收入水平的群体实行不同税率从而能够实现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的职能,促进了收入的公平分配,为经济的稳定发展打造良好的基础,对经济水平相对较低的地区给予转移支付,缩小地区之间收入差距。

3.稳定社会经济

个人所得税通过实行累进税率,能够自动调节居民可支配收入,因此被誉为“自动稳定器”。当经济发展过热,居民收入增加,原本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开始进入缴税范围,还有些纳税人因为收入水平上升,开始适更高一级的税率,从而需要缴纳更多的税款,这就出现了 “累进爬升”的效应,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增加意味着居民手中的可支配收入相应降低,降低了消费需求,使经济过热得到了缓冲;同样道理,当经济萧条时,随着居民收入的减少,一部分人降到免税的范围,一部分人适用了较低的税率,出“累退下滑”,居民手中可支配收入增加,扩大了有效需求,刺激经济发展,使经济萧条得到缓解。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1.征税范围的局限性

个人所得税法对应税所得项目的界定采用了正向列举的方法,规定应纳入计税的所的范围,容易造成所得界定范围的遗漏。特别是现在我国居民收入由过去的以工资薪金为主逐渐转变为多种形式的收入来来源,这些未纳入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或者易于造成逃避税收入来源,都会影响个人所得税增加财政收入的功能,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

2.分类征税有失社会公平

分类所得税制模式难以反映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具有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可能会因为其取得收入类型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而承担不同的税负。税收负担的这种差距,也变相地使一些收入偏高的群体在这种高利益的驱使之下,采用分解收入,编造虚假来源渠道等方法,以实现增加扣除费用次数,降低税率继而减少应纳税额的目的,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不利于实现对高收入的调节,难以体现税收公平。

3、工资薪金税率的级数过多、级距过小、边际税率过高

我国税法规定的税率按照项目不同采用的税率也不同,工资薪金类税率采用 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列举了 11 项应税所得,按分类不同纳税,实行差别税率。这比世界各国的税率级次明显偏多,很容很容易造成税收工作复杂难简,纳税人偷税漏税意识越来越强。在低水平税率领域设置的级距过小,造成了本来不应该在税务领域成为主要调控对象的中低收入群体,却承担了征税主体的沉重义务。工资薪金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为45%,但是在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征收中工资薪金收入能够适用35%以上税率的月收入着并不多见,适用40%、45%税率的就更少,最高边际税率调整的范围过小,无法体现个人所得税所追求的公平,名义税率高,实际税负低。

4.税收负担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当中规定的工薪所得和一次性劳务报酬所得都属于个人劳动所得,在缴税方面应该一视同仁,但实际上却一个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一个采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且利息、股息、红利等在取得方式上较为简单,不应该和劳务报酬征收相同的比例税率,但实际上我国现行工资薪金所得最高税率达到了45%,而炒股、买彩票获得的奖金等这类非劳动所得收入的比例税率却只有20%。非劳动所得的税率远远低于劳动所得的税率,这显然会造成社会税收的不公,税收调节分配的功能不强。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思考

税法的制定,税制模式的选择,既要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与当前的各项法律法规、经济政策、居民经济生活水平相适应,又要着眼于未来,又为社会发展和进步做出积极作用的长远考虑。就前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进行分析,以及结合国外先进经验和我国实际国情,本文就进一步完善和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

(一)逐步改革我国现有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实行混合所得税制或综合所得税制,实行纯粹的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极少。虽然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是当今最能体现税收公平的课税模式,同时绝大多数的发达国家也都采用了这种课税模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考虑,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在一段时期内应当采取分类和综合两种方式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来作为征管方式,待时机成熟后,再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利用混合所得税制的课税模式,可以更好的发挥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各自的优点,既体现了按实际税负能力来缴税的公平原则,又体现了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的征管原则。在实行混合所得税制中最重要的就是,一定要对各种类型的收入进行合理的分类处理。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等劳动所得按超额累进税率实行综合征收,对利息、股息等非劳动所得按比例税率实行分类征收,这样既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又对不同所得进行了区分,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功能1。现阶段我国采取混合所得税制能够有效的防止税源流失,促进税收公平性的提升。

(二)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降低税率,减少级数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应顺应国际形势,科学地设计税率税级,这样不仅能够更好的体现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的公平性和效率性,还能够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目标,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也会大大提高。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目前采用的累进与比例税率并用的税率结构,设计过于复杂,容易易产生税负不公平的现象。因此在税率的调整上,我国应当继续减少税率档次,可以将目前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五级,将最高边际税率从45%降至35%至40%之间,同时适当的拉大级距,对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收也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这样的税率结构,不仅使高收入者的税负增加,减轻中低收入者的负担,保障了大多数公民的利益,有效遏制了贫富差距的扩大,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的税负不够平衡的问题,强化了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体现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公平原则。

(三)完善费用扣除制度,以家庭为单位征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实现地区差异化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各项所得实行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虽这种方法便于计算,但是很容易造成税负的不公平,而且不能反映出不同纳税人之间纳税能力的差异,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都难以得到体现,无法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功能。

加强税收征管,建立有效的税收征管体系,首先要充分调动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积极性,依托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使税收征管逐步实现专业化和现代化,通过计算机完成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入库销号、资料保管等工作,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控。

我国在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过程中,还应该强化税收违法的处罚机制,加大对偷税、漏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纳税人非故意漏报、错误申报情形,可以予以警告或从轻出发,要求其进行改正;而对于故意偷逃税款的情形,则要予以严厉处罚,对于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要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除了需要补缴税款和承担高额的罚款外,还要追究其个人或法人的刑事责任。在个人所得税中的征管中应当严格落实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涉税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增强纳税人的自我纳税意识,培养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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